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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为什么要请律师

  1. 复杂的离婚案件

  我们说复杂,它是一个主观上的判断,在这里我们只给你举几个案例作为参考:比如,一方为达到离婚的目的或为了获取离婚赔偿,给你设计下套,弄到一些所谓的婚外情“证据”,这时你该如何应对呢?如果双方都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没有一方原意妥协,那么又该如何证明自己抚养孩子对孩子成长更有利,如何去说服法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呢?

  现在的夫妻共同财产涉及面非常广,不仅有传统上的存折、现金、房产等,还有股票,公司股份,我们该如何证明这些财产是共同财产还是某一方的个人财产?再说离婚房产由于大多数都会涉及到贷款或父母出资等问题,这方面的纠纷更是复杂难解,非专业人士一般很难理清。

  在这个时候,请离婚律师的作用,就突显出来了。如何理性的澄清自己的清白,如何围绕女方的主张,或女方有意收集的证据,合法的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离婚律师可以帮你最大程度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2. 法律空白

  有些离婚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双方争议的问题在法律上仍是空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甚至某一类型的离婚案件在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都不一样。例如一方婚前购房,作为恋人的另一方当时也出资了,可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离婚的时候问题就出现了,房屋升值部分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

  这个案件就是一个比较有争议性的案件,目前对此类情况的财产分割规则,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这一类案件的处理,你就有必要请一名专业的离婚律师帮你参谋了。

  3. 有意调解离婚

  通过离婚律师的调解,将争议化解,促使双方达成一个都可以接受的离婚协议,这种可能性虽然不大,但毕竟还是有的。据统计,离婚起诉前请律师调解成功率为10%,对于不愿起诉离婚的当事人,请律师调解也是争取一种机会和可能,也是离婚律师作用所在。

  4. 有一定经济实力

  说句老实话,请律师,花了钱,不论怎么样总比不请的好,毕竟咱是外行。在自己经济实力及心理承受范围内,请一个自己满意的律师,毕竟能帮自己分析案件,在开庭时说几句话,在调解时打个圆场,替自己同那些不愿意打交道的人联系。可见,请个律师还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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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为什么要请律师

  一切的定罪量刑都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如果说“无罪案件”辩护律师以争取无罪释放为第一要务,“让无辜者免受冤屈”;那么“有罪案件”则辩护律师需要“跟踪服务”,“让有罪者罚当其罪”。即使是有罪的案件,也分为“事实有罪”与“证据有罪”。“事实有罪”只有当事人知道,辩护律师只知道“证据有罪”。“客观事实”是什么辩护律师与办案机关都不清楚,只有公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与法理逻辑“有效证明”被告人有罪,才属于“证据有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达到上述标准需要具备以下的条件:

  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

  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

  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的唯一结论。

  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地位,处于弱势地位,在面对司法警察、公诉人时难免紧张、害怕、六神无主,不能从容稳定自己的立场,做到与公诉机关周旋,同时定罪量刑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只能在法庭上看到,无法短时间辨识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通过举证、质证予以反驳。法庭的设置是一个很威严的地方,很多人一生只进过一次法庭,在这种高压态势之下,使得被告人迫于压力而承认对其不利的事实。在法庭上,被告人身后坐着五大三粗的警察、眼中充满邪恶,恨不得吃了被告人,一个眼神都会让人不寒而栗、胆战心惊,面对公诉机关的咄咄逼人,非要将其定罪不可,叫嚣“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如何让法官不受这些因素的影响,必须有律师的参与。

  在这里我们应当注意,并不是当事人或者说每一个人都可以在移送审查之后随便去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而是只有辩护律师才可以,并且辩护律师只有递交相关手续后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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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来判断所找的律师是不是合适的律师呢,给您整理了以下几点内容,可以作为参考,首先一名合格的律师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做专职工作,受过多年的法律高等教育并经过严格的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持有司法厅颁发并经过年检注册的《律师执业证》。当事人在委托时务必查明律师是否具备上述资质,避免因无资格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而耽误您所委托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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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律协将通过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律师行业管理精细化和服务精细化,完成系统对接和数据采集工作,完善数据安全防护系统,还将不断升级全市律师行业信息化管理办公平台,为广大南京律师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执业条件和执业环境。

  此外,南京律师还通过参与重组、破产清算、知识产权保护、城镇化建设相关法律事务,为各类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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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律师的发展需要出发,加强律师文化载体建设,对律师文化予以表现、融和,提升律师行业形象,创造良好的文化建设环境。律师文化素质高,思想活跃,尊崇个性自由和个体价值,表现在心理上是不爱受约束,自我,更多关注民主、自由、富足等自身价值。传统的说教式、强制性的文化宣传方式对律师已经逐渐失效。因此,律师文化建设只有根据律师和社会大众的心理特点来选择其喜闻乐见的方式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一是建立全方位、立体性的宣传网络。过去通过报刊杂志等本系统的平面宣传平台和以律师事迹、“以案说法”栏目等单一传统方式宣传律师文化在今天已经具有局限性。我们可以借鉴公安等部门的有益经验,建立全方位、深层次、立体性的宣传体系和多形式宣传手段,可以极大提升律师的社会形象。二是充分利用主流电子媒体和大众媒体,大力宣传律师先进典型。电子媒体通过形象化的内容和高频度的重复,塑造了受众的喜好、文化生活模式和深层心理文化结构。它选择性建构的社会影像让人们感到那是主流的或值得肯定和仿效的,当传媒构筑和一再强化某种价值意识时,公众容易认同并表现出同质的价值心理和观念。因此,我们可以利用电子媒体在塑造价值心理和认知世界方面的优势,借鉴许多行业的作法,通过主流电子媒体,创作并播放一批喜闻乐见的反映律师风采的优秀影视作品, 宣传和塑造律师的行业形象和职业精神,同时注重发挥大众媒体作用,贴近律师和大众心理情感需要,对律师生活、工作、价值追求进行深度挖掘,鼓舞律师人心,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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