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社会保险工伤争议仲裁裁决书-田慧

发布时间:2020-10-03 12:22:05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田慧与被申请人上海拓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田慧、被申请人上海拓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陶怡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田慧

  申请人田慧与被申请人上海拓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田慧、被申请人上海拓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陶怡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d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田慧称案由:被申请人违法用工,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并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且无故拖欠申请人2019年2月、3月工资。现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案由:1、2019年2月、3月工资168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000元。Xd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上海拓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当庭辩称案由:申请人属于第三方上海盈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派遣的员工,与上海盈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有劳动关系,因此申请上海盈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参与此案件。Xd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本委审理查明案由:申请人于2019年2月26日至被申请人处工作,工作地点在南京市鼓楼区云峰大厦2802室,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解除理由为“因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即时解除用工关系”。2019年3月29日,申请人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Xd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在审理中,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系上海盈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派遣的员工,但仅提供被申请人与上海盈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未能提供上海盈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主张为申请人所在的岗位提供了3000元/月的工资报酬,同时主张系申请人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但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主张其于2019年3月22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后仍工作至2019年3月29日止,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并主张其与被申请人约定的工资为15000元/月,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载明2019年3月29日由“孙秀娥”汇入1800元、摘要为“转存”。Xd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另查,南京市201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6645元/月。Xd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予以证明。Xd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案由: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人于2019年2月26日至被申请人设在南京市鼓楼区云峰大厦2802室的办公场所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系上海盈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派遣的员工,但仅提供被申请人与上海盈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未能提供上海盈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认定至2019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Xd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2月、3月工资的请求。申请人主张其与被申请人约定的工资为15000元/月,但仅凭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载明的2019年3月29日由“孙秀娥”汇入的钱款不能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主张为申请人所在的岗位提供了3000元/月的工资报酬,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鉴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间较短,期间未发放过工资,且双方均未能提供对工资标准约定的证据,故本委酌情按南京市201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申请人的工资为6645元/月。在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工作至2019年3月29日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即2019年2月26日至3月22日的工资5804.83元(6645元/月÷21.75天×19天劳动仲裁。Xd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终止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属违法行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被申请人以“因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即时解除用工关系”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并主张终止原因为申请人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6645元(6645元/月×0.5个月×2倍劳动仲裁。Xd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调解不成,本委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Xd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被申请人上海拓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田慧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3月22日工资5804.83元;Xd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被申请人上海拓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田慧赔偿金6645元。Xd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Xd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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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 裁 员 徐文德Xd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Xd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徐 悦Xd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送达日期案由:Xd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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