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5-23 14:06:47 发布者:法关通 来源:法关通
导读:请律师拟定的离婚协议可以在婚后最大限度的减少婚内夫妻对方隐藏部分的债权债务,从而减少自己在离婚后的风险
杨某和丈夫孙某离婚前已经分居近两年了,丈夫一直在外做生意,妻子全职在家照顾孩子和公婆,杨某觉得自己照顾好家庭就会给丈夫减轻负担,丈夫固定每月交给妻子3万元用于家庭开销,原本日子过得和谐幸福。
2012年开始丈夫以生意经营不顺为由每月给妻子的家用由3为万降低至1万,妻子也认可丈夫说的事实。随后丈夫回家的次数也越来越少,妻子杨某认为丈夫在全力打理生意,偶尔还会跑去外地帮丈夫做做饭洗洗衣服,但孙某总是劝妻子回家照顾孩子,不能耽误孩子的学习,杨某还认为丈夫说的有道理,计划着等孩子高考结束后就过来和丈夫一起照顾生意。
离婚后被负债
后来的一年多时间,杨某将更多精力放在了孩子的学业上,直至孩子高考结束,杨某收拾行李准备搬到丈夫所在的城市,但是丈夫却提出了离婚。丈夫说自己的生意遇到了很大麻烦,现在欠别人很多钱,如果自己离婚就能免除这笔债务。听到这杨某似乎明白了什么,事实上,孙某在外地的这几年一直和小赵很暧昧,小赵是孙某的上一级代理商,以生意往来为由经常见面并没有引起杨某的怀疑。孙某如今生意惨淡也是小赵一手操作的,孙某欠小赵货款200多万,小赵的目的并非要回货款而是逼迫孙某离婚,才导致了孙某向杨某提出离婚的局面。
杨某面对丈夫200多万的欠款,不想离婚却又无能为力,丈夫也表示小赵免除债务后会和杨某复婚的,杨某无奈只得同意。2015年春节刚过,杨某和孙某办理了离婚手续。
复婚的消息还没有等来,杨某却收到了一直诉状,正是小赵将自己和孙某起诉了,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杨某第一时间给孙某打电话问了情况,孙某说小赵反悔了,让自己还款。法庭上小赵诉称,该笔货款是杨某和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欠款,理应由二人共同偿还,即使双方目前是离婚状态。孙某认可小赵的说法,杨某却称欠款期间正好是两人分居期间,自己并不知道这笔债务如何产生的,很有可能是孙某和小赵因感情纠葛串通的虚假债务,自己没有义务偿还。
因为杨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对该笔债务不知情或者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所以法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终判定200多万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由杨某和孙某各承担一半。
一直以来《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饱受非议,该条规定保护了债权人的更大利益,将举证责任完全推给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同时也促使一些虚假诉讼的形成,实践中像杨某一样无辜被负债的人不在少数,可见24条亟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