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

离婚双方协商分割父母出资的房屋所有权

发布时间:2019-05-01 10:20:01 发布者:南京律师 来源:法关通

导读:母亲出资购买的房屋,婚后双方共同向银行贷款偿还,因感情不和,协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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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我母亲卖旧房买了新房,直接登记在我名下,我是独子,母亲和我同住。13年我结婚了,在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房产证上加了妻子的名字。16年底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变卖后平分。我母亲表示不能接受,说我买的房子现在我没得住,钱你们分。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母亲能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补偿吗?cu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由于该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你们双方的名字,那法院在处理该财产纠纷时一般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平均分割。cu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认定了一些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如感情破裂确需离婚,您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关于房产纠纷,您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提交法院判决。如果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里需要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具体判断房屋的产cu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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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物权法》第14条与第16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即登记在谁名下谁就对房屋享有物权,所以该房产登记在您名下,归您所有,你可以自由处分该房产,您母亲对于该房产不享有权利,不能就该房产变卖寻求补偿。cu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房子具体分割方法:cu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1. 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cu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 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cu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3.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房屋现有价值减去银行剩余还贷后的一半数额作为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cu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4. 若是你们双方都要且条件相差不大,那么法院会以竞价的方式来处理该房子,即由你们夫妻双方来对房子竞价。由竞价高的一方获得该房子所有权,同时获得房子的一方以(竞价的金额减去银行剩余贷款)后折一半的价款给另一方。cu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5. 若是你们双方都不要,法院可以对房屋进行拍卖,然后依据你们房子的拍卖金额来进行分割处理。如:你们的房屋拍卖到(100)万元,没有银行剩余贷款要还,那么离婚后这套房子中你们双方可以各自分到(50)万元;若还有(20)万银行贷款要还,那么离婚后这套房子中你们双方可以各自分到(40)万元。cu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特别提醒:这里的过错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cu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当然你们双方也可以就该房屋归属进行协商,这样做既能避免你们双方对判决结果的不满,也能避免评估等不必要的费用。cu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有些离婚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双方争议的问题在法律上仍是空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甚至某一类型的离婚案件在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都不一样。例如一方婚前购房,作为恋人的另一方当时也出资了,可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离婚的时候问题就出现了,房屋升值部分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cu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这个案件就是一个比较有争议性的案件,目前对此类情况的财产分割规则,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这一类案件的处理,你就有必要请一名专业的离婚律师帮你参谋了。cup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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