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7-20 07:26:24 发布者:南京律师 来源:法关通
导读: 由于购房压力比较大,很多年轻人都靠父母资助买房,有的是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有的则是资助首付。 出资的一方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婚后由一
由于购房压力比较大,很多年轻人都靠父母资助买房,有的是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有的则是资助首付。
出资的一方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因此离婚后房产是出资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予,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南京律师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