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5-21 08:20:39 发布者:法关通 来源:法关通
导读:被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归个人使用,另一方不知情,后被债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而被负债的情况。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 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上述司法解释中的两种除外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没有。因此,如何保护夫妻“被负债”一方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处理不一,理论界也争论不休。
2014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述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作出过函复,基本内容是: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那么,如何证明夫妻一方所借债务为个人债务,就成为问题的关键。如“被负债”一方被诉至法院,“被负债”一方应积极应诉,尽最大努力证明涉案债务系一方的个人债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
二、“被负债”一方应积极应诉,配合法院审查涉案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合法有效。
债权债务是否存在、是不是非法,首先是事实认定问题。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债权人要通过诉讼主张债权,一般情况下,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和合法性的举证证明责任在债权人,而不在债务人。“ 被负债”一方作为共同诉讼人,完全可以根据法律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9条关于判定虚假诉讼的十项规定,要求对方举证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债权债务存在并具 有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 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 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 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 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通过上述规定,找出涉案借款的不合理之处,让法官对借款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
三、“被负债”一方应积极准备证据证明涉案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般有以下几点
1、夫妻一方举债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比如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是其他能够证明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况,比如录音、证人证言等。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样的情况比较少,因为一般情况下夫妻间财产、 债务约定是秘密的,第三人无法得知,而在该类型纠纷中,夫或妻必须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进行举证,比如录音、证人证言等。
3、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所产生的债务,因其性质和法律特征的特殊性、专属性,故不需夫妻约定由侵权人个人履行,也应推定为其个人债务。
4、夫妻一方因违反刑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而依法承担或自愿承担的金钱支付义务,或由该义务延续、变更、更新而形成的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5、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使夫妻一方将债务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但从未用于家庭生活的支出,也可以认定其为个人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 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因为货币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所以无法证明这张钱用于什么地方,那张钱用于什么地反,所以举证也是有难度的。实践中主要看借款和婚后生活的关联性及合理性。比如证明借款前后,家庭 的生活、设施等并没有发生什么改变等。如果因为感情问题已经分居,可以提供双方已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证据。以上相关事实这些可以通过居委会证明、邻居和物业人员的证词等予以证明。
6、还可以举证工资单、工资证明等证明自己的收入,同时期的银行存款等等证明自己的家庭生活与涉案借款无关。
7、举债一方的资金去向,也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可以通过其银行流水等等以证明其去向。
南京律师提醒您取证时须注意:一是在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机构调取证据时,应注意要求提供此类证据的单位在证据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以证明其来源及其真实性;二是在发现有新的证据如果无法及时收集或因 客观原因无法收集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或申请法院调取,尽最大努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证明债务人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提供这种证据对于“被负债”一方来说是有一定难度的,但并非不可能。人民法院最后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 情况,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作出判定,对涉及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负债”一方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在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帮 助下,积极维权,避免被负债后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