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关于在离婚案件中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

发布时间:2018-05-08 15:27:57 发布者:法关通 来源:法关通

导读:执行过程中仅依据股权变更信息,在无充分证据证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逃避执行的情形下,直接裁定颜某等人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

  第一、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实体方面应满足,股东具有滥用股东权利的客观事实、逃避执行的主观目的、已经损害了债权人的危害结果,且三者形成因果关系。虽本案具有股权变更的客观事实,但是否构成逃避执行,甚至危害到了孙某的债权利益,以及三者之间是否形成因果关系,不能仅凭执行经验认定。c5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第二、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在程序方面应符合,股东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应通过双方诉讼解决,否则就剥夺了当事人参与一审、二审的诉讼权利,违背了程序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们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颜某等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应有明确的法律文书为依据,而未经审判,颜某等人是否侵害了孙某的债权的法律关系尚不明确,直接裁定追加于法无据。c5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关键在于启动再审程序是否有必要c5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反观家庭公司,公司股东对公司财产处于完全支配地位,公司在实际上并没有独立的人格,股东的意志即为公司的意志。c5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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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拒不说明公司资产去向又拒不交出公司账册,法院没必要通过审判程序来确认家庭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应当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建议做出立法或司法解释方面的规定。鉴于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强制执行法》,可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中增加一项内容,即“家庭公司已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公司股东拒不说明公司资产去向又拒不交出公司账册,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c5a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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