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29 18:29:08 发布者:南京律师 来源:法关通
导读:三被告以其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
原告:陈XX,男, 汉族,19XX年X月15日生,住南京市,身份证号:,电话:XXXXX,XXXXXX。
被告一:陈跃前,男,汉族,19X年X月XX日生,住南京市,电话:。
被告二:南京浦口XXXX厂
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盘城镇XXXXX号(盘城工业集中区)
投资人:XX前,系厂长,电话:
被告三:南京XXXX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盘城镇新XXX(盘城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XXX,该公司董事长,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2014年4月27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3年4月26日,三被告以其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当时原告没有那么多钱,原告于是从南京民生银行贷款,并将款项交给被告,被告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借期为2013年4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承诺到期一定归还全部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拖延不还。
时至今日,被告一分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有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18年6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