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刘成成

发布时间:2020-05-04 18:00:11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刘某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小牛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定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申请人刘某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被申请人深圳市小牛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在本委

  申请人刘某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小牛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定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申请人刘某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被申请人深圳市小牛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在本委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通知后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1DG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刘某诉称案由:申请人于2017年9月18日入职,在工作期间无任何过错,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单方面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却没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也没有发放申请人2018年11月份工资。请求事项案由:1、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6500元。2、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11月工资1400元。1DG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深圳市小牛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没有提交证据,也没有到庭答辩。1DG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查明案由:申请人于2017年9月18日到深圳市小牛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书。2017年10月30日,深圳市小牛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签订《劳动关系转移协议》,约定案由: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申请人)劳动关系转移至丙方(被申请人),甲方(深圳市小牛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乙方基于原有的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转由丙方承接,甲乙双方原签署的劳动合同解除;经甲乙丙三方确认案由:乙方在甲方依法计入工龄的工作年限与乙方在丙方的工作年限累加计算,丙方按乙方的累计工龄给予乙方相应的劳动待遇及福利。2018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案由:公司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解除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鉴于您目前尚有未休年休假4天,公司现统筹安排您于2018年11月23日至2018年11月28日休完上述未休年休假、调休。您与公司在《劳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于2018年11月28日正式终止。请您于2018年11月28日前至公司综合岗处办理工作交接及工资结算等离职手续,全部离职手续办妥后,公司将以此结算和发放离职工资,工资将计发至2018年11月28日,社保和公积金交至2018年11月,并出具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申请人的平均工资为3000元。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申请人应得工资1400元,被申请人未支付。2018年12月20日,申请人向本委提出书面仲裁申请,本委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1DG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关系转移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申请人的陈述为证。1DG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案由: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由于被申请人无法定理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申请人主张的赔偿金数额在法定范围内,因此,本委对申请人主张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因被申请人在《劳动关系转移协议》中与申请人约定,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年限是由申请人在深圳市小牛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年限累加计算,因此,本委按申请人在深圳市小牛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年限累加计算的年限核算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DG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发放申请人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的工资,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本委采信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未支付的工资数额,对申请人主张此期间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1DG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委送达的应诉材料及开庭通知后,在无任何不可抗力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未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案由:1DG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1400元。1DG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赔偿金6500元。1DG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DG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DG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仲裁员 何 志 荣1DG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1DG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记员 汪 丽1DG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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