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申明

发布时间:2020-05-22 18:00:07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申某诉被申请人南京亿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申请人申某、被申请人南京亿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叶龙江及杨月到庭参加仲裁活动

  申请人申某诉被申请人南京亿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申请人申某、被申请人南京亿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叶龙江及杨月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DH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诉称案由:申请人自2018年3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保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工资为每月2470元,每月工资于次月15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2018年6月被申请人无故扣除申请人1200元工资。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2018年7月4日,被申请人口头辞退申请人。申请人请求依法裁决案由: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6月工资差额12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济补偿1235元。DH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辩称案由:因申请人从事工作必须携资格证上岗,扣除款项为资格证考试费用。申、被申请人约定考试费用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服务期应为二年。申请人考试作弊导致取消资格,考试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不同意支付拖欠工资差额的请求。因申请人自己提出辞职,被申请人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DH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审理查明案由:申请人自2018年3月1日起在被申请人处任保安,每月工资为2470元。申、被申请人签订有关资格证的培训考证协议,部分内容为案由:一、2、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支付培训费等2400元。二、2、申请人培训后需考核拿证,如未通过,申请人承担补考费。补考不通过,从申请人工资中扣2400元。二、4、培训考试通过后,申请人需工作满二年。若工作不满约定的年限离职,需向被申请人缴纳相应的培训及考试报名费,计算公式为(退还金额=培训费÷规定年限×12×不足年限)。申请人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被申请人从申请人2018年6月的工资中扣发1200元,扣发理由为案由:1、因申请人被取消专业资格证的考试资格,由被申请人支付的考证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2、因双方签订了外出培训协议,约定申请人连续工作满2年才能免除承担由被申请人支付的2400元培训费,由于申请人工作不到半年,所以扣除申请人1200元的工资。2018年7月5日,申请人以个人原因为由向被申请人辞职。2019年3月15日,申请人向本委提起书面仲裁申请,本委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受理。DH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另查明案由:2018年6月,南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890元。DH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通报、辞职报告、协议书等予以证明。DH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案由:申、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签订的培训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真实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申、被申请人在签订的培训协议中,对申请人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方式承担考试费等分别作出二种不同约定案由:一、申请人培训后未拿证,从申请人工资中扣全额2400元。二、申请人拿证后,若工作不满约定的服务年限离职,需向被申请人交纳相应的培训及考试报名费。申请人未考取资格证,被申请人可依照协议约定要求申请人承担培训考试费。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约定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但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被申请人从申请人2018年6月工资中扣发1200元后仅支付1270元,低于南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890元,不符合规定。本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6月工资差额的请求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6月工资差额620元(1890元-1270元),对超出金额不予支持。申请人以个人原因为由向被申请人辞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DH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被申请人双方经调解无效。本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等规定裁决如下案由:DH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6月工资差额620元。DH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对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DH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委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DH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DH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仲 裁 员 赵 强DH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一九 年 五 月 五 日DH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王 翔DH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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