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郑国顺

发布时间:2020-05-24 18:00:07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郑某诉被申请人南京丽利嘉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定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申请人郑某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被申请人南京丽利嘉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委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通知后未到庭参加仲裁

  申请人郑某诉被申请人南京丽利嘉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定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申请人郑某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被申请人南京丽利嘉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委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通知后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Qc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郑某诉称案由: 申请人原为南京木器厂内退职工,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转让给现今的被申请人南京丽利嘉投资有限公司,并保证企业内退职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自2016年至2017年底,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15个月工资。请求事项案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5月、7月至8月、11月至12月、2017年3月至12月拖欠工资共计9900元。Qc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南京丽利嘉投资有限公司没有提交证据,也没有到庭答辩。Qc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查明案由:申请人于1978年12月到南京木器厂工作,该厂于2003年改制更名为南京丽利嘉投资有限公司。2004年3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改革企业托管人员劳动合同(托管协议)书》,约定申请人符合宁劳社就(2003)15号文件中托管条件之肆,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申请人属于“签订‘协保’托管协议不发放生活费。到达30年工龄或内退年龄转为内退,享受内退待遇”人员。2010年12月16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宁政办发(2010)175号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及已改制企业托管职工生活费发放有关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改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内退职工,各企业应继续按照宁劳社(2003)15号的规定执行,其基本生活费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应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内退职工基本生活费仍停留在改制时水平,并低于2009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自2010年10月起,必须调增到确保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今后每年按上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数额递增”。申请人每月内退工资从2015年1月起调整为660元/月。2016年5月起,被申请人出现了拖欠申请人内退工资的情况。截止2017年12月,被申请人只支付了2016年9月、10月、2017年1月至2月的内退工资,至今仍未支付申请人2016年5个月(5月、7月至8月、11月至12月)的内退工资3500元(700*5)、2017年10个月(3月至12月)内退工资7300元(700*4+750*6),共计10800元。2018年12月5日,申请人向本委提起书面仲裁申请,本委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Qc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另查明,2015年7月1日起,南京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2016年7月1日起,南京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50元。2017年7月1日起,南京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10元.Qc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上述事实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及已改制企业托管职工生活费发放有关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75号]、申请人提交的《改革企业托管人员劳动合同(托管协议)书》、承诺书、银行流水及申请人的陈述为证。Qc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案由: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改革企业托管人员劳动合同(托管协议)书》,被申请人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足额支付申请人内退工资。同时,改制企业应保障好托管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合同约定及市政府的要求支付托管职工的内退工资。本案中,南京市政府于2010年12月发出了宁政办发(2010)175号文,要求确保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被申请人应执行该通知精神,应支付2016年及2017年欠发申请人的内退工资10800元,但申请人要求支付9900元并无不当,本委予以支持。Qc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委送达的应诉材料及开庭通知后,在无任何不可抗力或法定事由的情形下未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案由:Qc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6年5月、7月至8月、11月至12月、2017年3月至12月拖欠工资共计9900元。Qc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该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Qc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Qc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仲 裁 员 金 明Qc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一九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Qc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王 莉 帆Qc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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