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王明醒

发布时间:2020-05-27 18:00:06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王某诉被申请人南京壹壹壹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定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申请人王某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被申请人南京壹壹壹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委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通知后未到

  申请人王某诉被申请人南京壹壹壹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定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申请人王某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被申请人南京壹壹壹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委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通知后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诉称案由:申请人于2018年4月到被申请人处担任会计,月平均工资4000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19年1月被申请人无故辞退了申请人未给予任何补偿。被申请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请求事项案由: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8000元。

  被申请人南京壹壹壹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没有到庭答辩。

  本委查明案由:申请人于2018年4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申请人在会计岗位从事会计工作,每月工资3500元。2019年1月2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个人辞职为由终止了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申请人的平均工资为4000元。2019年2月25日,申请人向本委提出书面仲裁申请,本委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受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书、本委在南京市劳动保障系统中查询的申请人社会保险基本信息及申请人的陈述为证。

  本委认为案由: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由于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合同是因申请人个人提出辞职而终止,以此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委对申请人主张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委送达的应诉材料及开庭通知后,在无任何不可抗力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未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案由:

  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赔偿金80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 裁 员 何 志 荣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汪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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