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孔瑞生

发布时间:2020-05-28 18:00:06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孔某诉被申请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申请人孔某,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黄远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孔某诉称案由:申请人

  申请人孔某诉被申请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申请人孔某,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黄远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Zs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孔某诉称案由:申请人自2008年1月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2018年4月,因被申请人无故停发申请人工资,申请人发函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出具的《关于与孔某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上却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导致申请人无法领取到失业金。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改正上述证明,但被申请人拒不改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就劳动合同解除、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问题进行了劳动仲裁和法院第一审、二审审理,仲裁委和法院均认定劳动合同解除事由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因被申请人恶意出具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终解证明,导致申请人无法领取失业金。2019年2月申请人入职新单位,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赔偿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共计9个月的失业金损失。申请人的社保缴费期限为2008年7月至2018年4月,已满9年,依法可领取18个月的失业金。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申请人的社保缴费基数为5725元,2017年5月、6月申请人的社保缴费基数为5583.33元,因此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社保平均缴费基数为(5725*10月+5583.33*2月)/12月=5701元。失业前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费社保的年限不满十年,因此申请人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为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的40%,即5701元*40%=2280元,由于已超过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金。经计算,申请人的失业金损失为17790元(2018年5月-7月案由:1890元*3月=5670元;2018年8月-2019年1月案由:2020年*6月=12120元,合计17790元)。请求事项案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金损失17790元。Zs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案由:1、失业金的主体应当是失业保险基金,并非被申请人。申请人主张失业金应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2、在本案中仅能证明双方于2018年4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并非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依据38条。3、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解除劳动关系的函应视为本人辞职。Zs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查明,申请人于2008年1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项目经理。2018年4月23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4月27日,被申请人出具了一份《关于与孔某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案由:“孔某……于2010年7月1日与本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7条(款项摘要案由:本人提出辞职),于2018年4月23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4月15日申请人向本委提起书面仲裁申请,要求案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金损失17790元。本委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Zs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关于孔某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Zs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案由:(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综上,失业保险金的支付主体是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人员再次失业后可领取之前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同时,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申请人应从失业保险基金领取失业保险金,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该次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而造成了实际损失,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失业金损失1779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Zs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Zs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Zs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Zs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仲 裁 员 施 珺Zs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Zs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王 翔Zs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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