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03 18:00:05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王宇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诉被申请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公司)、被申请人中电电气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被申请人中电电气(南京)光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能公司)、南京
申请人王宇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诉被申请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公司)、被申请人中电电气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被申请人中电电气(南京)光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能公司)、南京中电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雷文健独任仲裁,于2019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王宇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春蕾和被申请人光伏公司、电力公司、光能公司、技术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婷婷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宇诉称,其与光伏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实际在电力公司上班。2018年11月23日,光伏公司与其签订离职协议书。光伏公司、电力公司、光能公司、技术公司没有支付其2018年6-11月份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为维护合法权益,现其申请仲裁,要求四被申请人共同支付2018年6-11月份工资9147元、经济补偿金15590元。
光伏公司、电力公司、光能公司、技术公司辩称,王宇2018年6-11月工资应发数额为9262.7元,1月18日已发工资1640元,剩余工资部分应为7622.7元。经济补偿金15590.91元,因公司经营困难,具体支付时间无法确认,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处理。综上,请依法裁决。
经审理查明,光伏公司、电力公司、光能公司、技术公司系关联公司。王宇与光伏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2月20日至2020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2017年2月,王宇与光伏公司、电力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案由:王宇系光伏公司员工,王宇工资、社保等由电力公司代发代缴。2018年5月,王宇又与光伏公司、技术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王宇工资、社保改由技术公司代发代缴,劳动关系仍在光伏公司。2018年11月23日,王宇与光伏公司签订《离职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案由:王宇与光伏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光伏公司给付王宇经济补偿金15590.91元,未发薪资及经济补偿将于公司重整结束后一次性支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王宇提供的劳动合同书、离职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王宇与光伏公司签订了《离职协议书》,该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协议约定未发薪资及经济补偿将于公司重整结束后一次性支付,王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光伏公司已经重整结束,现申请仲裁,要求光伏公司、电力公司、光能公司、技术公司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
驳回王宇的全部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案由:雷文健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案由: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