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11 18:00:03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张虎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诉被申请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公司)、被申请人中电电气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被申请人中电电气(南京)光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能公司)、南京
申请人张虎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诉被申请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公司)、被申请人中电电气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被申请人中电电气(南京)光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能公司)、南京中电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雷文健独任仲裁,于2019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张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春蕾和被申请人光伏公司、电力公司、光能公司、技术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婷婷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虎诉称,其于2006年8月15日进入电力公司工作,最后一期限与光伏公司自2015年8月14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12月11日,光伏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现其申请仲裁,要求光伏公司、电力公司、光能公司、技术公司共同支付其2018年6月、8-12月工资合计45727元,经济补偿金131246元。
光伏公司、电力公司、光能公司、技术公司辩称,其公司同意支付张虎2018年6月、8-12月工资合计45531.28元,经济补偿金131246元。但因公司经营困难,具体支付时间无法确定。综上,请依法裁决。
经审理查明,光伏公司、电力公司、光能公司、技术公司系关联公司。张虎于2006年8月15日进入光伏公司,从事设备维护工作,自2015年8月14日起与光伏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虎社会保险先后由光伏公司、电力公司和技术公司缴纳。2018年5月,张虎与光伏公司、技术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案由:张虎系光伏公司员工,张虎工资、社保等由技术公司代发代缴,劳动关系仍在光伏公司。2018年12月10日,光伏公司以经营状况不好为由向张虎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按照经济性裁员政策计算经济补偿金。光能公司、电力公司和技术公司同意连带支付张虎2018年6月、8-12月工资共计45531.28元、经济补偿金131246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张虎提供的劳动合同书、社保缴费证明、工资表、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中,张虎与光伏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光伏公司未支付张虎2018年6月、8-12月工资违反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光伏公司、电力公司、光能公司、技术公司现同意支付张虎2018年6月、8-12月工资共计45531.28元,经济补偿金131246元,本委对张虎主张工资和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
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张虎2018年6月、8-12月工资共计45531.28元,经济补偿金131246元,合计176777.28元。中电电气南京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中电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光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案由:雷文健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案由: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