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李雪梅

发布时间:2020-06-15 18:00:02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李雪梅与被申请人南京腾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工伤)争议一案,本委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委于2018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雪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军、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李雪梅与被申请人南京腾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工伤)争议一案,本委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委于2018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雪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军、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杨志兰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zs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向本委提出仲裁请求案由:1、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851元(66468元/12*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872元(108*184元)、营养费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18*20元)、护理费1440元(18*80元),合计146883元。事实和理由案由:2016年5月6日,申请人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申请人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2017年2月21日,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为工伤。对申请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被申请人上诉至法院,最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被申请人请求。2018年9月26日,申请人经鉴定为伤残9级。zs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准备再次申请鉴定。申请人的诉请标准过高。zs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当事人围绕仲裁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委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zs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委认定事实如下案由:2016年5月6日,申请人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申请人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2017年2月21日,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为工伤。对申请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被申请人上诉至法院,最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被申请人请求。2018年9月26日,申请人经鉴定为伤残9级。申请人受伤时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受伤前其本人工资为3091.8元(5153元*60%)。申请人受伤后共住院18天,其就诊医院建议其休息3个月。申请人住院期间被申请人未提供护理及伙食补助费用。zs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申请人受工伤时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工伤待遇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庭审时申请人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同意。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申请人受伤前其本人工资为3091.8元(5153元*60%),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851元(66468元/12*9),本委依法支持27826.2元(3091.8元*9)。申请人受伤后共住院18天,其就诊医院建议其休息3个月。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9872元(108*184元),本委依法支持11105元(3091.8元*3+3091.8元*12/365*18)。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本委依法支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标准无异议,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18*20元)、护理费1440元(18*80元),本委依法支持。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支付营养费360元,无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zs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调解不成,本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zs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826.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1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1440元,合计115731.2元;zs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zs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zs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仲 裁 员   李 强zs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zs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窦淑媛zs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送达日期案由:zs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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