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武建喜

发布时间:2020-07-03 17:59:59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武建喜与被申请人南京精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本委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委于2019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武建喜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军、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施杰、张代

  申请人武建喜与被申请人南京精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本委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委于2019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武建喜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军、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施杰、张代玉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Hd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向本委提出仲裁请求案由:由被申请人按9500元实发工资标准(申请人2019年前原工资待遇),足额补发申请人的2019年1月、2月份工资。事实和理由案由:申请人于2011年4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并从5月起双方缴纳了社会保险至今。申请人长期在被申请人处从事货运司机工作,至2018年底,每月实发工资为9500元/月。2019年1月16日,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协商的情况下,突然向其送达《调岗通知书》,将其调至其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司机岗位,该岗位实发工资只有原工资的一半(4854.79元)。申请人当即不服,数次找其协商未果。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向本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Hd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辩称案由:1、申请人请求中关于2019年前原工资待遇为9500元实发工资无事实法律依据,因申请人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工龄工资+餐补+高温/手机费+动迁补贴,其中加班工资非固定工资,该加班工资由申请人提供其出车记录,被申请人核对无误后予以发放;2、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2月份工资,在此期间,因申请人未有相应的出车记录,即无加班工资,故按正常标准发放;3、被申请人因其自身经营情况发生客观改变,将原货运业务全部外包,现其内部无货车司机岗位一职,根据其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申请人的工作岗位,且调岗前后的工资水平可以基本持平。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仲裁请求无任何事实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其仲裁请求。Hd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案由:社会保险缴费清单、调岗通知书、劳动合同书、银行工资流水明细。Hd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案由:劳动合同书、工资条、工资明细及构成、工资结算凭证、货运外包业务审批单。Hd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当事人围绕仲裁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上证据,仲裁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因业务发生变化,就调整工作岗位与申请人多次进行协商未果,申请人自调岗后工资低,是因为没有出车和加班造成的,被申请人按其基本工资进行发放。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被申请人工资构成与本案无关联性,薪资构成是被申请人单方制作的,其薪资减半是因调岗,被申请人将货车外包,不是客观因素,是属于主观原因。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委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Hd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委认定事实如下案由:申请人于2011年4月到被申请人处从事货运司机工作,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近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4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至今。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从事职员工作,工资报酬按照被申请人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岗位工资为189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9年1月16日,被申请人业务结构调整,货车实行对外承包,将申请人调整至行政管理部行政司机岗位,调动后的薪资标准按原标准执行,该次调动从2019年1月18日生效。此后申请人到行政管理部行政司机岗位工作,被申请人给其发放了工资,2019年1月份应付工资为5822.54元,实发工资为4854.79元,2月份实发工资为3757.12元。2019年2月25日,申请人申请仲裁,表示被申请人未按原薪酬标准执行。申请人提供其银行工资流水明细证明,每月平均工资均超过9000元。Hd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案争议焦点案由:被申请人调整申请人工作岗位后其薪资标准是否与原薪资标准相同?申请人请求补发调岗后的工资有无事实法律依据?Hd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即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2018年4月9日,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及其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2019年1月16日,被申请人行使管理自主权,调整其业务结构,将货车实行对外承包,并安排申请人至行政管理部行政司机岗位工作,保持其薪资标准按原标准执行,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调岗通知书》从2019年1月18日生效,申请人接受其调整到新岗位工作,至2019年2月25日申请仲裁,在新岗位工作已超过一个月,视为申请人同意到该岗位工作。而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该岗位工资标准只有原岗位工资的一半,经查明,申请人2018年度的基本工资标准(每月加班工资在4489元至7408元之间除外)基本保持不变,2018年12月份的工资(含加班工资)为9175.42元。2019年1月份,因被申请人将其货车外包,申请人到行政司机岗位工作,从此无货车可开,使申请人的工作技能受到限制,实发工资待遇与原岗位相比明显下降,应属于被申请人在调岗前没有尽到完全告知义务,有违公平、公正原则。而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该岗位职工平均工资,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参照2018年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6645元/月计算,申请人当月工资差额822.46元(6645元-5822.54元),被申请人应予以补发。2019年2月份应发工资应当保持6645元/月标准予以发放,故该月工资差额为1920.13元(4854.79元+822.46元-3757.12元),由被申请人补足。因被申请人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出车记录并核对无误后发放工资的,双方对加班工资无异议,故申请人主张2019年1月、2月工资标准按9500元发放,无事实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Hd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调解不成,本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江苏省劳动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Hd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补发申请人2019年1月份工资822.46元、2019年2月份工资1920.13元,合计2743元。Hd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如不服上述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Hd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仲 裁 员   夏和贵Hd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Hd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窦淑媛Hd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送达日期案由:Hd2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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