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朱四旺

发布时间:2020-07-04 17:59:59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朱四旺与被申请人南京源胜鼎龙建材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本委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委于2019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朱四旺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金、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黄芳

  申请人朱四旺与被申请人南京源胜鼎龙建材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本委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委于2019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朱四旺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金、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黄芳、吴东凤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1y7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向本委提出仲裁请求案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2月至8月共7个月零6天的工资共计119000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2017年3月至5月共3个月)的双倍工资,扣除已经发放的工资,剩余共计51000元;支付经济补偿34000元;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案由:申请人于2017年2月14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至6月份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入职时,被申请人与其约定税后工资为17000元/月,工资通过其财务工作人员账户(户名案由:经某)发放。申请人工作勤勤恳恳,经常加班加点,可自2018年2月起,被申请人一直拖欠其工资,无奈申请人提出离职,但被申请人既不批准离职,也不发放工资。至2018年9月,申请人选择离职。因被申请人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申请人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本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1y7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未提供书面答辩材料。1y7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案由:社保证明、银行工资流水明细。1y7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案由:劳动合同书、考勤记录。1y7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当事人围绕仲裁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上证据,仲裁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劳动合同书真实性无异议,对考勤表真实性不认可,认为该考勤表没有申请人签字,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到高淳酒店工作,也不可能在原岗位进行打卡考勤,故不存在旷工。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委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1y7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委认定事实如下案由:申请人于2017年2月14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被申请人自2017年6月起为申请人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至2018年8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在制造岗位工作,实行固定工资制,月基本工资为189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8月24日,申请人提出离职之后,在被申请人处实际工作至2018年9月7日。申请人每月工资通过银行打卡支付,银行工资流水明细记载,在被申请人处的第一笔工资于2017年3月28日发放8500元,之后按每月17000元的标准发放,3个月后其工资实际发放平均工资14452元/月。自2018年2月起,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发放工资。从被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表记录,从2018年2月起,申请人每月都有旷工。该考勤表未经申请人签字确认。1y7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案争议焦点案由:1、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否支付其经济补偿?2、申请人请求支付拖欠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事项及计算标准有无事实法律依据?1y7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申请人提供其银行工资流水明细证明,2017年2月14日起,到被申请人处制造岗位工作,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28日给申请人发放了半个月的工资,与事实相符。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即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双方自2017年6月起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2017年7月1日,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及其约定,本委予以确认。申请人入职时,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17000元,被申请人按其承诺实际发放了3个整月,之后其月工资进行了调整,至2018年1月期间,被申请人实际发放平均工资14452元/月,申请人无异议。从2018年2月起,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发放工资,与法律规定不符。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由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及劳动者出勤记录,为此,对其进行考勤的记录,应当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故被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记录因未经申请人签字,证明效力低,申请人对该考勤记录不认可,由被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至2018年9月6日期间的工资。申请人主张月平均工资按17000元计算,无证据佐证,本委不予采纳。故申请人工资标准应当按实际发放的平均工资14452元/月计算,其拖欠的工资为104054元(14452元/月*7个月+14452元/30天*6天),由被申请人足额支付。申请人于2018年8月24日主动提出离职,未能提供离职原因的相关书面证据,故对经济补偿请求,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请求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请求,本委不予受理,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1y7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调解不成,本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1y7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104054元;1y7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对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不予支持。1y7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y7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仲 裁 员   夏和贵1y7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1y7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窦淑媛1y7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送达日期案由:1y7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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