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姜华

发布时间:2020-07-18 17:59:56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姜华与被申请人芜湖蓝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姜华、被申请人芜湖蓝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睿,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姜华与被申请人芜湖蓝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姜华、被申请人芜湖蓝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睿,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O0g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姜华称案由:申请人入职后,被申请人没有任何入岗培训及制度、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的告知,只要求申请人每周一去一趟被申请人处即可。双方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申请人月薪为3030元,但实际月薪为16500元。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案由:1、2018年12月无责任底薪165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000元。O0g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芜湖蓝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案由:申请人于2018年12月3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职务为融资经理,月薪为3030元,申请人在签署劳动合同、录入考勤指纹后,被申请人明确告知其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8案由:30至17案由:30,并将申请人加入钉钉办公软件,告知申请人相关的考勤、出差等流程,申请人表示知晓。申请人入职当日,被申请人明确要求其当月的融资任务为300万元,但其却一直未能开展工作,未按照被申请人的考勤管理制度进行每日的考勤打卡,也未在公司出现过或进行外出、出差申请的有效审批,一直处于旷工状态,2018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通报了申请人的旷工情况,视为其自动离职。综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及赔偿金毫无依据。O0g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本委审理查明,2018年12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签订期限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的工作地点为南京市徐庄软件园研发三区,担任融资经理职务,从事战投与资本运营工作,工资标准为3030元/月。2018年12月10日,申请人明确知晓其当月的融资任务为300万元。2018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需进行考勤。2018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旷工十余天为由,向申请人出具视为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无融资业绩、未使用被申请人的考勤系统;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工资,出具的2018年12月考勤表载明申请人24日上班、其余为旷工或周末休息、未记录申请人3日至5日的出勤情况。2018年12月28日,申请人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O0g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在审理中,申请人主张其于2018年12月1日起即至被申请人处工作,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亦未提供证据证明2018年12月考勤表载明旷工的时间为正常工作;并主张双方约定其无责任底薪为16500元/月,但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其主张。O0g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书、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表等证据证实。O0g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于2018年12月1日起即至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主张与申请人自2018年12月3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因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的劳动合同,且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于2018年12月1日入职的证据,故本委对申请人的该主张不予采信,认定双方于2018年12月3日起建立劳动关系。O0g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对劳动者进行考勤管理是用人单位的管理办法及普遍常识,劳动者应当遵照执行。申请人入职后未使用被申请人的考勤系统,在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1日告知其需进行考勤后,仅在12月4日有考勤记录,且在2018年12月3日至12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融资业绩,在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2018年12月考勤表载明旷工的时间为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旷工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据此于2018年12月28日以申请人连续旷工,向申请人出具视为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故本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O0g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关于申请人主张2018年12月工资的仲裁请求。申请人主张其无责任底薪为16500元/月,但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工资标准为3030元/月,故本委认定申请人的工资为3030元/月,被申请人应当按此标准并以考勤表为依据向申请人支付工资557.2元(3030元/月÷21.75天×4天)。O0g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调解不成,本委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O0g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被申请人芜湖蓝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姜华2018年12月工资557.2元;O0g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驳回申请人姜华的其他仲裁请求。O0g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O0g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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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 裁 员 徐文德O0g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O0g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沈天盈O0g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送达日期案由:O0g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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