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谷寒松

发布时间:2020-07-19 17:59:56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谷寒松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3902部队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19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谷寒松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颖,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3902部队的委托代理人吕玉静、

  申请人谷寒松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3902部队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19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谷寒松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颖,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3902部队的委托代理人吕玉静、梁三山,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vk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谷寒松称案由:2007年4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书面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4月1日之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所在的明故宫九号从事门卫工作至今,每日工作12小时,全年无休,被申请人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2018年12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停止用工通知书,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案由:1、确认2007年4月1日起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申请人2017年12月31日至2019年1月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47295.44元;3、支付申请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4440元;4、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480元;5、支付申请人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100元;6、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金损失21840元。vk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3902部队辩称案由:1、根据上级要求,被申请人明故宫营区将移交给其他部队管理,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2018年12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书面的关于停止用工的通知,通知申请人2019年1月1日起停止用工,被申请人已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日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月1日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2、关于休息日加班工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工作时间不作考勤,申请人工作内容简单,被申请人从未要求申请人休息日加班,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在工作场所安排了住宿的地方,申请人休息日在岗并不是加班。3、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双方签订有2007年4月1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之间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无需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vk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本委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7年4月1日至被申请人所管理的南京市明故宫9号家属区从事门卫安保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至2008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在原岗位继续工作,双方没有续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12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停止用工的通知,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对申请人的用工。2019年1月1日起至庭审时,被申请人仍安排申请人在原岗位从事原工作。被申请人所管理的南京市明故宫9号家属区门卫岗位安排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两名门卫保安每天轮流工作,夜间在门卫室提供休息场所可供申请人休息。2018年1月至12月,被申请人每月支付申请人工资2000元,未支付加班工资。2018年12月10日,申请人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vk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另查,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由1890元/月调整至2020元/月。vk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关于停止用工的通知、申请人2007年至2018年工资分发表等证据证实。vk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07年4月1日至被申请人所管理的南京市明故宫9号家属区从事门卫安保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至2008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没有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在原岗位继续工作,被申请人按月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符合存在劳动关系的行为特征,故本委对申请人要求确认自2007年4月1日起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vk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劳动者正常付出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已由1890元/月调整至2020元/月,被申请人在2018年8月至12月仍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申请人工资,已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故本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补足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100元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vk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所管理的南京市明故宫9号家属区门卫岗位从事门卫安保工作,其主张每天工作12小时;被申请人在该岗位安排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两名门卫保安每天轮流工作,虽然申请人每天在岗时间较长,但被申请人在门卫室提供休息场所可供申请人夜间休息,故本委认定申请人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但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12月31日至2019年1月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上述期间加班工资19207.2元(2000元/月÷21.75天×60天×200%+2020元/月÷21.75天×44天×200%)。vk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有期限至2008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在原岗位继续工作,双方没有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自2009年4月1日起已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vk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劳动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前提是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被申请人虽然于2018年12月1日向申请人出具停止用工的通知,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对申请人的用工,但直至2019年2月18日庭审时,被申请人仍安排申请人在原岗位从事原工作,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失业保险金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vk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调解不成,本委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vk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3902部队与申请人谷寒松自2007年4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vk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3902部队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谷寒松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100元、2017年12月31日至2019年1月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9207.2元,共计19307.2元;vk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三、驳回申请人谷寒松的其他仲裁请求。vk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vk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仲 裁 员 徐文德vk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vk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徐 悦vk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送达日期案由:vkU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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