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徐海

发布时间:2020-07-23 17:59:55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徐海与被申请人江苏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徐海,被申请人江苏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梦霏到庭参加了仲裁

  申请人徐海与被申请人江苏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徐海,被申请人江苏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梦霏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Fny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徐海称案由:一、申请人于1985年1月5日至被申请人处工作,1995年11月27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担任业务部门副经理职务。2010年3月,申请人被免去职务并降薪,2011年被停止工作。2010年至2017年申请人的年收入总额分别为63860元、58605元、40680元、28911元、29100元、31620元、36530元、36870元。二、1998年3月至2002年2月,申请人在厦门出差期间使用的手机费用被申请人一直未为申请人报销。三、2008年至2009年,被申请人仅支付了申请人部分奖金,仍有137858元奖金未支付,且2010年奖金15516.72元亦未支付。四、2009年12月17日,申请人与业务单位签订销售合同,后因商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进行诉讼,申请人代理被申请人出庭,胜诉后被申请人应当奖励申请人36224.94元。五、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股东之一,被申请人停止申请人的工作,侵犯了股东的权益,申请人在2010年3月至2017年11月退休之前,多次要求被申请人解决上述遗留问题,但都被拒绝,应当向申请人赔偿精神和经济损失。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案由:1、赔偿2010年3月至2017年11月的工资损失633824元;2、支付1998年3月至2002年2月手机费用29737.85元;3、补发2008年至2010年奖金137858元;4、补发2010年品牌奖15516.72元;5、补发2012年诉讼奖励36224.94元;6、赔偿2010年至2017年精神损失费80000元。Fny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江苏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案由: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5年11月27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2日年满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于2017年11月27日办理了合法的退休手续,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的时间为2019年1月20日,从其2017年11月27日办理退休之日起计算已经超过一年。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第1至5项要求被申请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性质都是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根据上述法律有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的规定,其申请依法不应得到支持。二、申请人提出的第6项仲裁请求系赔偿精神损失费,该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依法应予驳回。Fny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本委审理查明案由:1995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11月22日,申请人年满60周岁,2017年11月27日,申请人办理了退休手续,自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9年1月25日,申请人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Fny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书、南京市参保人员退休(职)审批表等证据证实。Fny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案由: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损失、手机费用、奖金等,均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申请人2017年11月22日年满60周岁,2017年11月27日办理了退休手续,自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1月22日终止,其于2019年1月25日才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要求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已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符合法律规定,本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手机费用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Fny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本委不予理涉。Fny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调解不成,本委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Fny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驳回申请人徐海的仲裁请求。Fny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Fny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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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 裁 员 徐文德Fny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Fny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徐 悦Fny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送达日期案由:Fny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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