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王宏

发布时间:2020-07-27 17:59:54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王宏与被申请人上海垚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王宏,被申请人上海垚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邓菲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宏

  申请人王宏与被申请人上海垚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王宏,被申请人上海垚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邓菲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10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王宏称案由: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4日至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大客户经理,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2月13日,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劳动关系,未支付经济补偿,且克扣申请人工资。现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案由: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23日工资差额3045元、2019年1月24日至31日6个工作日工资1655元、2019年2月1日至13日8个工作日工资2206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2月13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61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000元;4、确认双方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2月13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10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上海垚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当庭辩称案由:1、申请人2019年1月31日之前的工资已经足额发放,不存在工资差额。2、申请人2019年2月没有提供劳动的事实依据,不应得到工资。3、并不是被申请人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5、申请人自行向单位提出的离职,被申请人没有违法解除,不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10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本委审理查明案由: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4日至被申请人处从事金融理财工作,担任大客户经理职务,工作地点在南京市铁路北街128号。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每周工作5天,每天固定打卡时间为9时上班、17时下班。申请人2019年1月存在4天迟到,其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19年2月13日止。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2月15日,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31日的工资2955元。2019年2月22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被申请人邮寄辞职申请书。2019年2月28日,申请人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10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在审理中,申请人主张其工资为10000元/月,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的工资为3000元/月,并主张申请人在2019年1月迟到4次以及未打扫公共区域的卫生,分别扣发工资700元、100元,共计800元,但未提供扣发工资的规定以及迟到的具体时间。10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另查,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调整至2020元/月。10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钉钉考勤记录、考勤统计表、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予以证明。10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案由: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工资为10000元/月,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在克扣申请人4次迟到以及未打扫公共区域卫生的扣款800元后,于2019年2月15日支付申请人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31日工资2955元,据此计算,本委采信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工资为3000元/月的主张。10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在被申请人未提供申请人迟到的具体时间以及未打扫公共区域卫生需克扣工资的规定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克扣申请人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31日工资800元,缺乏法律依据,本委予以纠正,应予返还。申请人工作至2019年2月13日止,被申请人应当向其支付2019年2月1日至13日工资1103.44元(3000元/月÷21.75天×8天)。10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起始时间为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2月13日,故本委对申请人要求确认双方在该期间建立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2月13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31.03元(3000元/月÷21.75天×14天)。10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4日至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19年2月13日止,被申请人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申请人于2019年2月22日以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1500元(3000元/月×0.5个月)。10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调解不成,本委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10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确认被申请人上海垚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王宏在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2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10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被申请人上海垚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申请人王宏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30日被克扣的工资800元、支付申请人王宏2019年2月1日至13日工资1103.44元,共计1903.44;10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三、被申请人上海垚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宏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2月13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31.03元;10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四、被申请人上海垚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宏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500元;10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四、驳回申请人王宏的其他仲裁请求。10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0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仲 裁 员 徐文德10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10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徐 悦10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送达日期案由:10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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