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社会保险工伤争议仲裁裁决书-张永庐

发布时间:2020-09-27 12:22:04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张永庐与被申请人上海欧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于2019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张永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平到庭参加仲裁,被申请人上海欧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本委依法送达

  申请人张永庐与被申请人上海欧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于2019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张永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平到庭参加仲裁,被申请人上海欧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本委依法送达相关材料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委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2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张永庐诉称案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所任职务为副店,主持工作,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保密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第8.3条规定申请人承诺不泄露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知晓的任何有关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无论是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还是离职以后,保密期限为无限期(直到被申请人宣布解密或者保密信息已经进入公知状态劳动仲裁。第8.4条规定本条所指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案由:被申请人制造产品的方法、工艺、改良、公式、设计、产品图纸、模具图纸、及其草图、业务、市场策略、客户资料、经济合同、劳动合同、在研项目、采购计划、供货渠道、销售计划和报表、财务价格方案、分配方案(含工资奖金支付情况劳动仲裁、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技术指标、检测报告、操作手册、技术档案、管理档案、业务函电等商业秘密。上述内容都在申请人知悉范围内,因此申请人可以确认为在被申请人处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016年7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后,根据双方约定的保密竞业限制条款,为严格遵守保密竞业限制的条款申请人在再次求职过程中选择了与被申请人所在行业不同的行业工作,没有泄露被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截止2018年7月6日,已满二年,两年来,申请人严格履行了保密规定中限制竞业的要求,保守了被申请人的工作和商业秘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保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保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20812元(16779.57元/月×30%×24个月劳动仲裁。X2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上海欧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辩称案由:申请人入职后对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做了签收。申请人此次申请的保密限制竞业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在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中均有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第八条案由:专有服务和保密条款中8.1条案由:在本合同期内,未经被申请人许可,员工不得兼任被申请人以外的职务,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从事劳动性质的工作,不得从事与被申请人业务存在竞争性的任何行为。违反本款,被申请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申请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4.3条劳动合同的附件包括并不限于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培训协议、员工手册及其他规章制度,以上文件已经双方签署或已发公示,即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员工手册4.6条规定如有需要,员工应同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针对有竞业限制的重要岗位的员工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作为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任职期间从事销售及销售管理的相关工作,不属于需要竞业限制的职能工种,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即并未要求其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两年内从事不同行业的工作。故被申请人认为不需要支付申请人相关的赔偿金。同时,被申请人认为保密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员工的义务中就包括了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守。故被申请人不予支付其保密费。X2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经缺席审理查明案由:申请人2015年5月1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副店一职,工作地点在南京市德基广场GA店铺,2016年7月5日离职。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16779.57元。申请人自被申请人处离职后经过培训学习于2017年4月19日入职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从事理财工作,并称后于2017年9月30日从该公司离职,后于2018年4月入职睿弘集团,仍然从事理财工作。X2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入职当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8.1条规定申请人在本合同期内,未经被申请人许可不得从事与被申请人业务存在竞争性的任何行为。劳动合同第8.3条载明申请人承诺不泄露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知晓的任何有关被申请人的任何商业秘密,无论是在申请人工作期间还是离职以后,保密期限为无限期(直至被申请人宣布解密或者保密信息已经进入公知状态劳动仲裁;8.4条载明本条所指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案由:被申请人制造产品方法、工艺、改良、公式、设计、产品图纸、模具图纸、设计图纸及其草图、业务,市场策略、客户资料、经济合同、劳动合同、在研项目、采购计划、供货渠道、销售计划和报表、财务、价格方案、分配方案(含工资奖金支付情况劳动仲裁、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技术指标、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操作手册、技术档案、管理档案、业务函电等商业秘密。X2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双方未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的保密条款亦未对经济补偿做出明确约定。X2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签收的被申请人员工手册我们的制度员工的录用第4.6条规定如有需要,员工应同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X2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018年12月11日申请人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X2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陈述、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宁劳人仲案〔2016〕988号裁决书、员工手册等证据予以证明。X2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案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应当受到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不能举证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X2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关于保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问题。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特点是其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与人的生存权密切相关,其本质上是对不良竞争的限制。因此对于竞业限制的审查应考虑义务主体的生存权和择业权、权利主体的竞争利益和商业秘密以及公共利益。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了申请人的保密义务及内容、劳动合同期内申请人的竞业义务,并未就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申请人的竞业限制内容进行约定,亦未另行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未就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竞业限制的权利义务达成合意,换言之,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限制范围等均未明确,应视为双方之间无竞业限制约束,劳动者无须履行。申请人主张自行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并举证证明其就业情况,充分体现其自身职业素养及道德标准,应予嘉勉,但其以此为据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X2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调解不成,本委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X2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驳回申请人张永庐的仲裁请求。X2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X2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X2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仲 裁 员 聂辛蕾X2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X2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徐 悦X2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送达日期案由:X2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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