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公诉案件被害人何时可以聘请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6 11:37:49 发布者:梁海洋 来源:法关通

导读:所谓公诉案件,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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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Q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很多人据此条款认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前,无权聘请律师。这一观点无疑是错误的。Q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首先,聘请律师是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刑事案件被害人,并不是违法嫌疑人或犯罪嫌疑人,其做为合法公民,第一时间寻求律师帮助、进行法律咨询等权利,和任何一个合法公民一样,不受限制。Q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第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诉讼代理人,能且只能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有可能存在。没有诉讼,自然无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没有进入审查起诉环节,不存在诉讼的问题,当然无法聘请诉讼代理人。Q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第三、在公法领域,应贯彻法无允许即为禁止原则。刑事诉讼法或律师法等没有相关条款允许、授权任何机关禁止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在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聘请律师。没有授权,则司法机关当然无权禁止。Q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第四、在私法领域,应贯彻法无禁止即为允许原则,合法公民为维护合法权益,聘请律师提供咨询、帮助,完全属于私法的意思自治的范畴,没有任何禁止性规定。没有禁止,则当然属于允许。Q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综上,公诉案件的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在案发后第一时间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等帮助。律师也完全可以在公诉案件案发后的第一时间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帮助。双方并可就此缔约,合同亦不因《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不成立或无效。Q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实务当中,律师接受公诉案件的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后,不仅可以提供法律咨询,还可以指导当事人搜集和固定证据,并可以与案件侦查机关及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及公诉部门尽快取得接触,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定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当然,鉴于刑事诉讼法的模糊性,法律意见等文书可以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行署名递交。文书上可以直接写上经详细咨询某某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律师某某人等等,并可以附上律师的联系方式。Q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相关法律条款:Q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Q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Q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第四十七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Q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Q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律师;Q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Q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Q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Q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Q4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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