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0-03-07 12:02:47 发布者:梁海洋 来源:法关通

导读:我们能为你做什么? 法学,是一门非常专业而且需要长时间系统学习的学科,不是背下法条和看看法律著作就能掌握的,更不是每个人都可以精通的。而在一个人受到刑事追诉时,就需要有刑事辩护律师为他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这就是为什么要有刑事辩护律师。

  1、庭前: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a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起诉书的意见;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b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参与庭前会议;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第二十四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未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不予受理。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第二十五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刑事辩护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c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d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协助寻找、提供专家证人,并申请法院通知专家证人出庭作证;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出庭辩护: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f提交辩方证据;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第一百九十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g对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发问;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h质证;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第一百九十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i申请法院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j对定罪、量刑的有关事实、证据进行调查、辩论;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3、判决后及时会见被告人以确定是否起出上诉。bpN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地址:南京市虎踞南路2-18号
电话:025-81980998
网址:www.law5.org

案件承接律师: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关注我们:
down3.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