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故意向某一特定的人传播疫情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时间:2019-12-27 21:27:55 发布者:梁海洋 来源:法关通

导读:最高法最高检明确妨害疫情防控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范围

  2020年2月10日,两高四部出台了《关于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该意见第二条第(二)款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中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ol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该规定出台后,刑事法学界诸多学者也对其进行了深刻的解读。ol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检察日报正义网微信公众号2020年2月12日发表了一篇文章《专家解读:疫情防控中的罪与罚》,文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同志认为:对于故意传播疫情的行为,我们要看它危害对象的不同及危害后果的大小,可能构成不同的犯罪。如果这个故意传播行为可能已经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也就是说危害了公共安全了,那么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如果这个感染者是针对某个人或者某些人来传播肺炎疫情的,那这种行为,根据他的危害后果的不同,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寻衅滋事等犯罪。ol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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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实务微信公众号2020年2月13日发表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李翔的一篇文章,《李翔:实务解析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文章中,李翔博士认为:虽然疫情期间强调从严打击犯罪,但不可脱离刑法的条文规定,否则会造成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破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强调行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危害,不能因为医务人员的传播接触人群范围更广便认定其为不特定的对象,仍应严格把握其为特定对象,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ol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笔者认为,以上两位学者的观点都是正确的。但是应当防止司法实务当中采取一刀切的手段,对这种针对特定的人传播疫情行为一律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一旦被害人被治愈,则无法认定危害后果,进而将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认定为无罪。ol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笔者认为,不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凡是故意针对某一特定的人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均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ol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换句话说,针对某一特定的人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也完全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ol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原因如下:ol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行为人针对特定的某一个人传播传染病病原体,主观方面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ol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1、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该特定人的直接故意。ol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行为人是否明知该特定人受到传染后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其他的人,而依据社会常识,该种传染病病原体是否通过日常接触交往即可传染给其他人,进而危害不特定的人,行为人是否对此危害结果予以放任,即行为人是否有危害不特定的人的间接故意。ol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通过这种考察,然后适用牵连犯或者吸收犯的理论进行定性,即一行为同时触犯两种罪名的,择一重罪处罚或重罪吸收轻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幅度高于故意伤害罪的,则定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罪,不定故意伤害罪。ol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行为人明知自己携带了传染病的病原体,仍然将此种病原体故意传播给他人,无论被传播人是特定的人还是不特定的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都超出了人类的道德底线,可谓其心可诛。前段时间,网传某些艾滋病患者在发生两性关系时故意用戳破避孕套,抓伤对方皮肤等方法传播艾滋病,其行为令人触目惊心。这种行为和本次疫情防范中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一样,都有着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反社会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国家直接制定刑法修正案,单独设立罪名,不再将是否将传染病病原体传播给不特定的人作为入罪标准,也不再使用传统的故意伤害罪的逻辑体系进行定罪量刑。ol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当然,在刑法没有大修之前,我们仍然应当遵守罪刑法定的原则。如上所述,行为人虽然直接故意是将传染病病原体传染给某一个特定的人,但完全不管不问该特定的人受到传染后会发生什么样的社会后果,而根据社会大众的常识,该种传染病病原体通过飞沫、接触等即可传播,即行为人主观上对其行为可能危害到不特定人是明知或应该明知的,却对此危害结果予以放任,完全具备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间接故意。一旦行为人在客体、客观方面等满足了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其他要求,则完全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行为触犯数罪的,重罪吸收轻罪或择一重罪处罚。这种认定犯罪的方法完全符合刑法学的基本理论,亦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ol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相反,若是采用一刀切的手段,对这种针对特定的人传播疫情行为一律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则无疑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ol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举例而言:甲明知自己确诊患新冠肺炎,因与乙有仇,秘密将一个携带有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包裹邮寄给乙,乙打开后自己被传染,并传染给家人丙和丁,丁赴菜场买菜将病原体传染给戊,后乙丙丁戊均被确诊患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接受治疗后,乙丙丁痊愈,戊死亡。ol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甲的行为虽然是针对特定的乙,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ol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相关法条:ol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ol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ol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ol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ol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ol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ol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ol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ol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ol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ol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ol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ol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ol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ol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olS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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