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7-04 18:12:39 发布者:南京律师 来源:法关通
导读: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通过继承取得: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3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成员以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除非承包地为林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系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情况下,农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投资建设他人划拨土地上立项的房屋并承租建成后房屋的合同性质和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竞拍方式取得的一方当事人起诉,另一方当事人不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 当事人签订联合竞买协议约定双方出资竞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由一方办理土地摘牌手续,领取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人向该方当事人发出成交确认书并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签订合同的竞买人就出让土地的履行、解除等单独起诉出让人的,另一方联合竞买人不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作开发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7条的规定,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仅以该合同涉及的土地为划拨用地主张认定合同无效,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