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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借贷和利润分配

发布时间:2018-07-01 09:11:55 发布者:南京律师 来源:法关通

导读: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约定了保定条款,土地使用权抵押条款,利润分配条款的效力如何,是否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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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是否为共同开发合作合同:igb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合同约定,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按照出资比例享有项目公司股东权益,合作开发房地产。从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看,协议性质为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合同还约定,终止履行后接受出资一方返还出资方投资款本金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规定,此约定性质为合同终止履行后的保底条款,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名为合作合同实为借款合同情形。igb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以合作开发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所取得的用于项目开发的贷款是否共同偿还:igb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如果合作开发协议未对该贷款归属进行约定,则在分配合作开发项目权益时,该贷款既不能作为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投资,也不能认定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的投资;基于该融资产生的负债亦非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单方负债,应属于项目负债。igb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以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出资之后要求销售利润分配的条款无效: 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委托代建合同中的对外销售利润分配条款具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性质,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权利的,应提供政府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计划等审批文件或者证明。虽提供了上述文件或证明,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土地性质仍未变更为国有土地的,该利润分配条款按无效处理。igb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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