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

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8-07-10 22:22:00 发布者:南京律师 来源:法关通

导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结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制度规范。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的除非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1、善意;2、支付合理对价;3、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才能主张对夫妻一方无权处分的共有房屋成立善意取得,夫妻另一方才无权主张返还共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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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夫妻结婚多年,妻子和丈夫因第三者插足发生争执后两人开始分居,两人碍于子女和老人的劝阻,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丈夫和妻子婚后在江宁区新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屋,房屋已偿清贷款并登记在丈夫名下。

  今年,妻子从子女口中得知丈夫正打算将房屋低价卖给自己的弟弟,房屋当时市场价大约600万元,丈夫和弟弟经中介公司已经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价格为300万元。妻子得知后非常气愤,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纠纷,根据律师建议迅速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财产保全,以防止房屋被私下过户,并请求判令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涉案房屋。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互相具有家事代理权,根据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对于日常家庭事务项目内的处分,夫妻双方均能以自己个人名义进行,并自然对配偶方发生法律效力。但家事代理权范围不包括对生产和生活资料的重大财产处分。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或者追认,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属于超越家事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共同财产。

  本案中,丈夫无权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其弟弟对该房屋的性质和丈夫夫妇之间的矛盾是明知或者应知的,而其依然与丈夫单方签署购房合同,不能认定其对丈夫处分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这一事实存在善意。其次,丈夫弟弟也没有以一个合理的对价作为购房款,涉案房屋也并未实际办理过户登记。故法院最终判定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依法分割,由丈夫和妻子按份共有,每人享有50%的份额。妻子持生效判决通过依法执行,变更了房屋登记状态,并成为了按份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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