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12 12:39:57 发布者: 来源:
导读: 工伤赔偿应以实际工资计算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赔偿应以实际工资计算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2、要求:住院期间。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2条。
(八)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案例】
一工人在为矿业公司从事冶炼工作期间,因工造成九级伤残。后工人向仲裁部门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部门以工人实际领取工资计赔作出赔偿裁定。但矿业公司不服,以劳动仲裁部门没有按双方约定的月工资标准计赔各项赔偿金为由诉至法院。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矿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9年4月1日,广西钦州**矿业公司录用李*艺从事冶炼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止,月工资为900元/月。
2009年8月28日,李*艺因工受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李*艺工伤前几个月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为1856.2元,而不是合同定的900元/月。2010年11月,李*艺辞职离开公司,但公司没有对其进行任何工伤赔偿。无奈之下,2010年12月1日,李*艺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2011年1月,钦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李*艺实际月领取平均工资计赔作出仲裁决定,**矿业公司需支付李*艺伤残九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849.6元、工伤医疗补助金18562元、伤残就业补助金14849.6元,合计48261.2元。
之后,**矿业公司不服仲裁决定,认为仲裁部门并没有以双方约定的月工资900元标准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矿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用支付各种补偿金48261.2元给李*艺。
法院认为,原告**矿业公司招用被告李*艺从事冶炼工作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已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矿业公司应当承担李*艺合同期间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劳动仲裁部门以李*艺实际月平均工资为1856.2元计赔各项补助金,依法有据,予以支持。而原告认为仲裁部门没有按合同约定的900元/月标准计赔各项补助金为由进行抗辩,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其理由不成立,不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遂驳回**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