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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合同供货违约,请求违约金损失赔偿

发布时间:2019-05-31 10:24:12 发布者:南京律师 来源:法关通

导读:钢材厂签订的供货合同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均有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的义务。钢材市场行情波动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应当预见到的经营风险,不能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依据

钢材合同违约hKl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甲方与钢材厂16年3月签订2000吨钢材供货合同,并按合同一次性支付钢材厂30%预付款,合同中明确要求50天内供首批500吨钢材,其余按需求发货,但由于各种原因,到目前首批500吨钢材还有200吨在厂家还没用完,现厂家要求根据钢材市场行情对后续的1700吨钢材进行涨价,并对甲方停止供货,合同中要求厂家随进度供货,另外钢材在南京没有注册营业执照,而且拒绝开具发票等严重的违约行为《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您与钢材厂签订的供货合同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均有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的义务。钢材市场行情波动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应当预见到的经营风险,不能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依据。如合同没有其他特别约定,厂家对钢材涨价并停止供货,是明确的违约行为。如果目前的钢材价格相比于签约时确有巨大波动,可能会被认定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成为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解除合同的事由之一,但不影响合同解除前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的违约责任,因此乙方对钢材的涨价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乙方 只是在南京没有注册营业执照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中软公司开具发票是主合同义务,可以解除合同,对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开具发票未主合同义务。hKl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hKl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hKl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hKl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hKl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