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4-19 10:20:01 发布者:南京律师 来源:法关通
导读:出租抵押房屋、二次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的租赁权的物权权力却很难得到保护
我将父亲作为遗产给我的公租房出租,房子两室一厅,空一间房,当了个二房东,房子租出去一间,因为是学生,心疼他们,没签合同,说好两个月,说没有钱先交一个月的给我,下个月的再补上,我告诉他,那我先收一个月的!另外的一个月的我先帮他交给大房东,下个月还我,,但是租了一个月就跑了,请问怎么解决,打电话不接、有租两个月的聊天记录和支付宝转账记录。她是和同学一起合租半年期房子,现在她住三个月就不住了,我说我住,接下来的三个月,她说让我把她付的押金给她,我不愿意给,怎么处理?是她自己违约不续租房租,我应该把押金给她吗?
遗产的处分有一个先决条件,即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不能“借花献佛”,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对于公租房而言,一般来说承租人享有的仅仅是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也就是说,承租人可以以一定的价格(一般比较低)租赁房屋来住,但房屋所有权还是在单位手中。因此,能作为遗产继承的也就是承租权,即继续租用的权利,而不能把所有权平分。回到这个问题中,父亲可以让子女继续以比较优惠的价格租赁这栋房子,但不存在均分的概念,房租没有改制,也就是没有出资购买房屋所有权之前也不可能由他们取得所有权。
从合租的角度看你们两人有没有关于押金、租金的内部约定,如果没有,她的押金只能向接收押金的一方主张,即出租人。在房屋仍继续出租的情况下,押金退还的可能性不大,除非出租人和你们两名承租人就租赁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有合同按照合同协商解决,没有合同可以要求按实际费用结算。未签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关系,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对方支付一个月租金实际上居住一月就离开,不属于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