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

出租抵押房屋、二次出租房屋的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18-06-25 20:55:52 发布者:南京律师 来源:法关通

导读:出租抵押房屋、二次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的租赁权的物权权力却很难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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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人故意隐瞒订约前出租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应当如何承担责任8ee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对因欺诈而订立的租赁合同,如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承租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房屋租赁合同撤销权。承租人没有行使房屋租赁合同撤销权,租赁合同有效成立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该欺诈行为导致欺诈方违约的,欺诈方承担违约责任,不宜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合同已经履行,并非恢复到出租前的状态。8ee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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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租人强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房屋二次出租给善意第三人,原承租人不能请求继续履行出租房屋合同,如果原承租人未搬离出租房屋,二次承租人也不能请求继续履行出租房屋合同8ee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请求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除审查当事人违约的事实外,还应该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我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申请继续履行二次出租房屋合同,因为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当事人的请求。8ee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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