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

以房子抵债协议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8-06-28 23:32:05 发布者:南京律师 来源:法关通

导读:以房抵债分为下列三种方式,并不必然有效或者无效,判断当事人之间以房抵债合同的性质,不能仅看以房抵债合同的名称、形式和内容,更重要的是分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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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房抵债方式一:不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只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方式作为担保,同时签订回购协议,然后再用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款项的方式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是目前一些民间借贷当事人选择的借贷方式。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方式作为担保,签订回购协议,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款项的方式属于是民间借贷还是商品房买卖?rJ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南京律师认为: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售房方并未准备实际交付房屋,而购房一方亦不关心取得所购房屋产权。且双方当事人的关注点集中在《回购协议》及其相应的违约金上,则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rJ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以房抵债方式二: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间达成以房抵债协议但未履行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该协议效力如何确定rJ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南京律师认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房屋的产权归自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rJ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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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房抵债方式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并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如何确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借款本息数额rJ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并未按约归还借款,双方当事人经对账协商,决定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并以房抵债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除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双方以房抵债法律关系已经转化。对于双方约定转化为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数额,应当根据双方之间原借款合同及借款、还款等证据予以审查认定,不宜仅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直接确认转为购房款的欠款数额。rJI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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