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13 15:45:55 发布者: 来源:
导读: 进口商有责任对进口商品进行估值,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以便海关对其职责进行适当评估,并确定是否符合其他适用的法律要求。 评估的首选方法是交易价值,其定义为出口到
进口商有责任对进口商品进行估值,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以便海关对其职责进行适当评估,并确定是否符合其他适用的法律要求。
评估的首选方法是交易价值,其定义为出口到的公平交易销售交易中支付或应付的价格加上某些法定增加值:
买方发生的包装费用;
出售买方发生的佣金;
任何协助的价值,酌情分摊;
买方必须直接或间接支付作为销售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或许可费用;
任何随后转售,处置或使用直接或间接向卖方进口的商品的收益。在确定主题商品的适当价值时,许多进口商未能获取所有必需的成本,并没有正确声明任何进口的正确价值。特别关心的是协助。协助是进口货物的买方直接或间接免费或以较低的成本提供用于出口到的商品的生产或销售的以下项目之一,可能包括:
材料,零件,零件和类似物品并入商品;
用于生产商品的工具,模具,模具和类似物品;
生产进口商品消费的商品;
在境外进行的工程,开发,艺术品,设计工作,计划和草图虽然进口商可能能够找出协助,但在确定协助的价值以及如何分摊费用时,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在确定进口商是否可以使用交易价值作为评估商品价值的方法时,还必须考虑其他几个因素。
对商品的处置或使用有限制吗?
无法确定价值;
有后续转售,处置或使用卖方产生的收益,但不能对交易价值进行适当调整;
交易双方都是相关的,交易价值的使用是不能接受的。虽然交易价值仍然是海关估值的最常用基础,但在交易价值不能使用的情况下,如价格受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的关联关系的影响,其他方法可能需要用尽。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使用一系列方法来获得必须向海关申报的价值。这些是:相同商品的交易价值; 类似商品的交易价值; 演绎价值 和计算值。
在首次销售规则一直是许多进口商感兴趣的中心,因为它允许进口商使用中间商向制造商(或其他供应商)支付或支付的价格来评估商品,而不是使用进口商向中间人支付或应付的价格。第一个销售规则为进口商提供了潜在的显着节省。2008年1月,海关在联邦公报上公布了一项通知,宣布其意图重新诠释价值法,以潜在地禁止使用“第一销售法”。然而,通过对2008年“食品,养护和能源法案”(俗称“农场法案”)的修正案,海关被要求收集关于使用首次销售的信息,向国会报告调查结果,并允许使用直到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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