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8-26 10:33:37 发布者:南京律师 来源:法关通
导读: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或依法由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通俗的说就是“打官司”。人的一生当中不可能一帆风顺,总会遇到不顺心的事,与周围的人发生一些摩擦和矛盾也是不可避免的。中国人常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纠纷能够通过平等协商“化小”或“化了”是最好的方式,大家都不伤和气。因此,诉讼不见得是您解决纠纷的最佳选择,我们也并不鼓励当事人将所有的纠纷都提交到法院解决
讲到打官司,首先得说说我国的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这三部法律组成了我国诉讼制度的主要部分。简单地说,民告民适用民事诉讼法,民告官适用行政诉讼法,而刑事犯罪案件则适用刑事诉讼法。其中,民告民、民告官;以及部分刑事自诉案件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也就是说,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您必须起诉后法院才管。刑事诉讼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案件中,公民个人也可以自行起诉犯罪嫌疑人。可以看出,与一般老百姓密切相关的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下面就和您谈谈这两种起诉应注意的事项。
一、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打官司的请求不能超过一定期限,即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否则,即使您再有理,法院也不能判您胜诉。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时效规定。行政案件的诉讼时效从您知道或应该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以3个月为限。举例说,假如您在7月5日被某机关进行了处罚,那么您就应该在10月5日之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三、有明确的被告。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比如:您要求欠钱的人还钱,撞伤了您的人赔偿医药费,或者要求行政机关改变其处罚决定。事实就是发生纠纷的简要过程,而理由则是支持您的诉讼请求的法律法规和事实根据。
五、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详细内容见诉讼指南之一)
六、应向法院递交诉状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诉状在诉讼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法官最先接触的反映案情的材料,也是被告答辩的依据。诉状没有严格的格式,只要包含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四个部分即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要写清楚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足以辨别其身份的要点。诉讼请求是整个围绕诉讼活动运转的中轴,法官的审判活动围绕诉讼请求的具体事项展开,没有提到的请求一般不会调查。因此,书写诉讼请求要完整、明确和具体,不要漏列请求。比如,对于借款纠纷的官司,您的诉讼请求就应该是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如果写漏掉了利息,就有可能只获得本金的保护。事实部分应简明扼要,切忌写成流水帐,诉状中的理由也要写清楚、充分。
七、诉状要用钢笔书写或者打印,同时别忘了签名。当事人是个人的请准备好起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是单位的请准备好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如果本人不能亲自来立案,可以委托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来立案,但必须有授权委托书。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必须由原告本人亲自来立案。
诉讼期间须知
期间,通俗地讲就是您参加诉讼活动必须要遵守的时间限制。该什么时候进行什么活动,不能耽误。如果由于您的主观原因耽误了,一切后果由您自己负责。因此,对于期间,您可马虎不得。那么,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期间有哪几种?期间由谁确定呢?
A 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诉讼期间分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两种。法定期间直接由法律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改变,不由当事人协商,比如:立案期间、上诉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指定期间可以变更,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比如:法院规定当事人在某日内提交诉讼材料,确定某日开庭等。如果在指定期间内,出现了新情况,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确有困难,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对原定期间予以变更。指定期间虽然属于可变期间,但一般而言,指定期间一经确定,不宜随意变动。
举个例子,您就会对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的不同有更加明确的认识。比如:您在打赔偿官司时,法院限您五日内补充证据,但是,您的一张医院检查单据六天之后才能拿到,您可以向法院申请能否延展两天再提供,这时,法院一般会准许的。但是,如果您的官司一审败诉了,您想上诉,忙着找证据、收集材料、写上诉状,您到法院递交上诉状时已经超过上诉期了,这时,要求法院宽限两天,法院不会允许。因为,上诉期间是法定期间,不得改变。
B 期间的计算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的,其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例如:当事人在接到一审判决的十五日内有权提起上诉,这里的十五天应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算,并不包括接到判决书的当天。
期间以月、年计算的,期间届满日期为届满月或年相对应的日。如果届满没有相对应的日时,届满月的最后一天即为期间届满日。例如:法院于11月30日发出公告,宣布公告3个月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期间届满日期应是次年的2月30日,但二月份只有28天,因此,期间届满日只能是2月28日。
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以节假日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日,这里所说的节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节假日,比如:星期六、星期日、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春节等,但象妇女节、教师节等专为某一类人规定的节假日或某些民间节日,则不包括在内。
另外,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比如:您是在9月16日收到的判决书,那么,您只要在10月8日前将上诉状交邮即可,因为从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算,十五日上诉期届满本应是到10月2日,但国庆节是法定节假日,国庆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是10月8日,那么,10月8日就应该是法定届满期间,只要在此前交邮,不论法院在几天后收到,都视为在上诉期内提出了上诉。
C 期间的顺延与变更
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当事人耽误了期间并非是由于主观原因,而是发生了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客观事由,比如:突然发生了地震、水灾,或者当事人突患重病、遭遇车祸等,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申请必须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提出,顺延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期限的耽误并无正当理由,将驳回该申请。
您来打官司,一定要看清楚传票上的期日,期日或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某项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日期和时间。法院确定的期日您必须遵守,但如果遇到您无法避免或克服的情况,比如:突患重病等,不能准时应诉,您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核实,一般会同意变更期日。但如果您未能准时到庭应诉,理由是看错了开庭日期或没有准备好诉讼材料,那么,法院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
常见的诉讼风险有哪些方面?
(1)轻视开庭程序所导致的败诉;
(2)轻视举证程序导致的败诉;
(3)诉讼请求不当导致的败诉和权利丧失;
(4)债务人履行能力导致的债权人利益得不到实质保护;
(5)证据(包括鉴定结论)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的败诉;
(6)举证责任分配情况导致的败诉。
诉讼费用的负担是如何确定的?
1)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了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3)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
4)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5)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6)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7)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8)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9)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10)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
序审理的案件;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
11)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
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可以调解民事纠纷和刑事自诉纠纷。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设有司法局的,可以调解民事纠纷和刑事自诉纠纷。
三、各企事业单位、各级工会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可以调解民事纠纷和刑事自诉纠纷。
四、公安机关各派出所,可以调解人身损害赔偿类侵权民事纠纷和刑事自诉纠纷。
五、 市、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可以调解交通事故纠纷。
六、各行业性团体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如消费者协会等),可以调解相关行业领域内的民商事纠纷。
七、因劳动人事争议发生的纠纷,应先行向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民商事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应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