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

术后十三年告医院,超过诉讼时效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8-05-07 18:04:53 发布者:法关通 来源:法关通

导读:  【案 情】  1991年3月27日,张女士因患子宫黏膜下肌瘤住院,张女士 丈夫签字后,医生定于4月3日进行子宫切除手术,在手术过程中 医生发现张女士的右侧附件患有囊性改变,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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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年3月27日,张女士因患子宫黏膜下肌瘤住院,张女士 丈夫签字后,医生定于4月3日进行子宫切除手术,在手术过程中 医生发现张女士的右侧附件患有囊性改变,遂在未告知张女士的 情况下将右侧附件切除,4月22日治愈出院。4月27日医院向张 女士送达出院通知书,通知书在出院病情诊断项注明“张女士的子 宫黏膜下肌瘤、子宫全切除术+双侧附件切除术”,其中的双侧附 件切除术的“双侧”系笔误b 2004年4月19日,张女士为研究病 情从医院处复印了病志,于2004年9月20日起诉要求医院赔偿 其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在审理过程中,经张女士申请,医院预交 鉴定费,法院委托白山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认为, 此事件时隔13年之久,有关事件经过无法取证,因此对此事件的 鉴定不予受理。2004年11月1日,张女士以“时间久远,有些证 据有待于进一步调取”为由撤诉。又于2004年12月10日,在未 补充新证据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其">人身损害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万余元。dzY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法院认为: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确定医疗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的依据。而本案鉴定医学会不予受理,故法院不能按《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只能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 而《民法通则》规定">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是1年。张女士在1991 年4月27日就接到了医院的出院通知书,通知书中写明了对张女 士进行双侧附件切除术的内容,这时张女士就应该知道与其手术 签字的内容不一致。由于张女士在事隔13年后才提起诉讼,本案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所以本案超过诉讼时效。dzY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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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存在特殊情况,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 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时,人民法院才能够延长诉讼时效。例如,因 重病无法提起诉讼。而本案中没有这类客观情形,因此没有诉讼 时效延长的理由。dzY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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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规定,医疗事故所造成的身体受到伤害的案件的诉讼时效应该是1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 起算。dzY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