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

被告人在受审期间患精神病,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0-05-05 22:16:21 发布者:蚂蚁刑辩 来源:南京律协

导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终身不能恢复而丧失诉讼能力的,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九)项的规定,可以裁定终止审理。

  从心理学角度讲,某人缺乏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指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意识和意志。一切精神正常的人,对于自己实施的如杀人、伤害等行为都有辨认和控制的能力。但对精神病人来讲则不然,他们缺乏这种能力。有的人患有轻度的精神病,但并未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就不能认定他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有些人犯罪后精神错乱的则可中止案件的审理,待行为人精神正常后再行处理,这并不排除其负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作案当时的精神状态到底如何,应通过司法精神病学的专家或有关医疗部门的医生加以鉴定。G1X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精神病人G1X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问题】G1X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告人甲为了替丈夫还债,贪污本单位大量公款,被上级审计部门发现后,被告人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了所有犯罪行为。但在审理期间,因为思想压力太大导致精神分裂。问,该案的审理程序应如何进行?被告人是否仍需承担刑事责任?G1X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蚂蚁观点】G1X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G1X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案被告人的情况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如果被告人治愈,则恢复审理。经鉴定被告人终身不能恢复而丧失诉讼能力的,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九)项的规定,可以裁定终止审理。G1X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关于被告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因本案中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并无精神疾病,故其仍应负刑事责任。G1X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另外,我国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一般分为三类:G1X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G1X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G1X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G1X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G1X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G1X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G1X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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