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7-03 06:28:17 发布者:南京律师 来源:法关通
导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承包地被征收后,谁是被征地农户,是出让人还是受让人,谁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让、租赁等形式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移转。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应当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被征地农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被征收后,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当国家收回由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只有权分得部分土地补偿费
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国家收回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农民集体和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