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院不受理

发布时间:2018-07-02 09:14:13 发布者:南京律师 来源:法关通

导读:当事人与集体经济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不受理,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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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

  按照《民法通则》第2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土地承包关系尚未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尚未取得。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之诉的,因当事人与集体经济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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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院调解和仲裁也不受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围绕当事人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合同订立时间的确认、格式条款的理解与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承担等发生的纠纷,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突破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不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则法院受理:当事人就他人承包的土地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裁判

  未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不向村民委员会要求承包土地,而以自己是该村某一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家庭成员为由,针对他人已经承包经营的土地,主张成为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是否属于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的案件法院受理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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