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14 14:04:34 发布者: 来源:
导读: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最重要的环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有以下两种途径:若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即将进出口,则可以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最重要的环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有以下两种途径:若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即将进出口,则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这是海关依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如果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嫌疑的,则应当主动中止货物的通关程序并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这是海关依职权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两种途径在海关介入的程度和权利人承担的义务上有很大的差异。具体来说,这两种途径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否需要备案:
在依申请保护中,权利人不必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其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在海关依职权保护中,需要权利人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在备案后,当海关口岸出现涉嫌侵权的货物时,海关会根据之前在海关总署的备案立即书面通知权利人。
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同:
(一)在依申请保护下,权利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2.能证明“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且“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的证据:
3.若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上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4.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权利人还应当提供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时所必须随附的文件、证据(详情请见另一篇文章《如何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中“三、对随附文件的要求”中的“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
(二)在海关依职权保护下,权利人应当自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上述(1)、(3)两项材料。
三、所提供的担保方式不同:
1.若海关依权利人的申请扣押嫌疑货物,则其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侵权嫌疑货物价值的担保。
2.若海关依职权实施保护,则权利人应当自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供担保,具体担保规则如下:
(1)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2)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3)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此外,在海关主动保护模式下,若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的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则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交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为其向海关申请商标专用权海关保护措施提供总担保。(详情请见另一篇文章《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的规定是怎样的?》)
四、是否需要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
在依申请保护下,海关对依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不进行调查,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权利人需要就有关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海关依职权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并有权在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认定。若海关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侵犯知识产权的,则有权对货物予以没收且有权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罚并将相关情况书面通知权利人。若不能认定的,则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
五、协助执行
(一)在依申请保护模式下,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面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二)在海关主动保护模式下,海关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书目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海关扣留侵权货物背景与分析
海关扣押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即将进出口的货物有两种途径,即依权利人申请扣押与依职权扣押。其规定主要体现在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并于2010年3月24日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18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两个文件中,本文摘取了主要条款对两种途径的区别加以说明。
依申请保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根据《条例》第十二、十三和十四条的规定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由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嫌疑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主动中止货物的通关程序并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需要备案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在权利人主动申请模式下,不需要事先向海关进行知识产权备案。
另外,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即要使海关依职权保护,权利人必须事先进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二、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依申请保护: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请求海关扣留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书应当包括“(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二)知识产权的名称、替换及其相关信息;(三)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四)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五)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若涉嫌侵权的货物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还应当在申请书中列明海关备案号。
另外,《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增加了在知识产权没有备案的情形下,依申请保护需要提交的替换。即权利人还需提交在申请海关知识产权备案时所必需随附的内容。(详情请见另一篇文章《如何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中“三、对随附文件的要求”中的“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在此不再赘述。)
此外,《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还明确了权利人应当提供的证据的内容,即“(一)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二)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
(二)依职权保护: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十六条,在海关依职权保护下,权利人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三、所提供的担保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依申请模式下,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
在依职权模式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对《条例》第十六条进行了完善,即权利人应当自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供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另外,《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对“总担保”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详情请见另一篇文章《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的规定是怎样的?》,在此不再赘述)
四、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及协助执行
在依申请保护下,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3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应当退还担保金。”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在依职权保护下,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
若海关经调查认定进出口货物是侵犯知识产权的,则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没收,应当将侵权货物的名称和数量;启运地和指运地;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和处罚决定生效日期以及收发货人名称和其他海关可以提供的与侵权货物有关的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若不能认定的,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以及《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如果海关在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者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