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6-12 10:33:37 发布者:南京律师 来源:法关通
导读: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其他股东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认缴资格,由其他股东另行认缴。
我们公司是由上海一家公司投资我们老板成立的,所以股东就是我们老板跟上海的公司两方,但我们老板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用他人名字注册公司。公司由我负责运营,只是用这个人名,他不参与任何运营事情及投资。那么我如何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同时也不妨碍他?因为是用他人的名字注册所以开户也得用对方的名字,资金就到了他这里。我怕万一他不承认资金是我们老板的。现由于某些原因决定不再继续投资,欠员工14个月的工资,破产清算的时候,是否应该先将这些工资补齐,然后再算补贴,还是可以全部算到一起。当时出资情况是上海公司认缴出资金额255万元,我们老板认缴出资金额是245万元,上海公司已经投资20万元,我们打算与对方积极协商,请求继续出资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发起人可对该股份另行募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现类似违约情形应如何处理,法律并未作出规定。但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保护守约股东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在不违反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前提下,也应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同样的救济途径,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其他股东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认缴资格,由其他股东另行认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1规定,公司有权要求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且可以要求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另对于股东作为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的瑕疵,致使财产价值显著降低或公司无法实现此财产价值时,依据公司法第31条规定的精神,公司也有权要求出资股东补足差额,并要求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对方同意转让股权,可以变更为一人公司;如果不同意转让,可以通过其他限制其股东权利。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可以请求解除其股东资格。
我们实际上是隐名股东,可以和显名股东即用作注册该公司的那个人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实际上双方都具有一定风险,如果公司破产,将其固定资产(包括办公用房,及办公用品)拍卖,优先偿还员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