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

医疗纠纷中的尸检是尸体解剖检查吗?尸检必须经患方同意

发布时间:2020-01-04 16:08:48 发布者:法关通 来源:原创汇编

导读: 于医方而言,因此,患者就医后死亡不能确定死因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患者家属进行尸检以及不进行尸检的法律风险,无论是基于减少医疗纠纷,还是基于免除自身责任等因素考虑,医方都应当履行好告知患者家属进行尸体检验的法定义务。

在2019年接纳的诊疗案子咨询中,被告方一般起先述说诊疗个人行为存有众多过失,然后了解能否请律师打官司,纠纷案能否赢。促进被告方寻找法律咨询服务的主观因素,要不是医方的服务态度,要不是出現了患方不可以接纳的不良影响(身亡、偏瘫等)。一般来说,被告方所强调的过失,要不不创立,要不与危害不良影响中间找不到逻辑关系。因为患方的错误观点及个人行为,一些案子申请办理全过程甚为坎坷,乃至最后結果不利患方。11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作为医院应当全面审核患方提供的病史资料,尤其是涉及案件重要事实的外院病史,例如:病史能否证明系患者本人,影像片上是否有患者姓名等;虽然耐心、细致地询问病史,但仍旧有可能得不到实话。由于隐瞒病史而导致的恶果,患者有过错,有责任,但是并不是说医方就可以完全免责。法律界认为,病史可以是诊断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但并不是诊断的全部。通过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可以发现蛛丝马迹,从而获得诊断的证据。所以,对于出现的诊断线索,而医方没有关注,没有完善检查、正确诊断,也将被视为过错。也就是,医方应该按照诊疗规范,对患者症状进行必要的鉴别诊断,完善相关检查,而不能完全依赖病史。11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医疗纠纷律师11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针对相较于医方,患方无论是医疗专业技术能力、诉讼能力、经济实力均有较大差距。本次会议着重研讨了尸检,病历复印,鉴定三大方向11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尸检11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医疗纠纷中的尸检不同于交通事故中的尸检,交通事故中的尸检通常仅作尸表检查。医疗纠纷中的尸检是尸体解剖检查,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进行死亡原因鉴定。11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这里面有三个问题,是否尸检、尸检申请人、尸检时限。11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考虑风俗习惯,国人不太能够接受尸检,实务中说服当事人进行尸检比较因难,但是有些案件必须明确死亡原因。甚至有些案件,只是因为有了尸检结论医方就主动调解结案。相对而言,接受外科治疗的病人可以不尸检,长期治行的内科病人、基础疾病较多的病人、老年人、新生儿、猝死必须尸检。有些地区风俗,将濒死之人接回家中,这种做法尤为不妥,加大了后续维权的难度。11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第23条规定了医方的告知义务,即“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于医方而言,因此,患者就医后死亡不能确定死因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患者家属进行尸检以及不进行尸检的法律风险,无论是基于减少医疗纠纷,还是基于免除自身责任等因素考虑,医方都应当履行好告知患者家属进行尸体检验的法定义务。11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医疗纠纷律师11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尸检申请应当由哪方提出。医患双方均可以提出尸检申请,但是医方申请尸检必须经患方同意。患者死亡时,医方应当告知死亡原因,家属对死因有异议时,医方应当告知患方可以申请尸检,这是医方的法定义务。实务中,有医方违反这一法定告知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判例。11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尸检的时限。法律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11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对于因患者死亡发生医疗纠纷,由于尸检的重要性以及时间上的紧迫性,患方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11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病历档案调取11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病历复制、封存、尸检的相关规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应当是指应当主动告知。本条例出台之前,只有部分地方法院审判指导意见规定医方需要主动告知病历复制、封存、尸检的义务。11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常常有被告方咨询热线时注重早已封存病历,也是律师在接纳资询时具体指导被告方封存病历。封存病历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患方支配权,可是在操作实务中实际意义并不大,原因以下:第一、病史是一项自动化控制,即时纪录产生,如纂改病史则会不合情理、自相矛盾,医方随便不容易纂改病史;第二、病历书写有标准规定,一些病史改动是容许的,患方将会对于有误会;第三、评定的关键直接证据原材料是医生叮嘱、护理记录、检查单,这种病史原材料不容易纂改,一经变化容易发觉;第四、实践活动中只能病史纂改造成不可以评定时,医方才担负法律依据。我们律师从业很多年,仅有一例因伪造病史而担负承担责任的实例。11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我们律师在资询时规定病人出示详细的病史影印件,便于审批诊疗个人行为是不是存有过失。病人在起诉前自主前去医院门诊打印的病史,并不是详细的病史原材料,不包含现病史纪录等主观性病史。病人能够打印的病史原材料包含:门诊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医生叮嘱单、检测报告、影像医学查验材料、独特查验知情同意书、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手术治疗纪录、麻醉剂纪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体温单等。医方会在打印的病史原材料上盖章打印专用章,盖章图章后的影印件与病史正本具备同样法律认可。11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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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鉴定11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如患方授权委托了辩护律师,则鉴定中心的挑选及评定阐述的提前准备不用再此表明。此一部分內容,仅适用这些未授权委托医疗纠纷知名律师的患方被告方。11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我们律师在从业中,碰到了几起实例患方被告方最开始沒有委托律师,仅仅有大夫朋友和律师朋友为其献计献策,案子結果也不理想化。解决医疗纠纷,必须另外具有医学常识与法律法规,单独大夫或者单独律师不具有将真理的客观性变化为法律事实的工作能力,经常造成案子由于一些技术性阶段不可以获得有益結果。人们律师在以前接纳授权委托了一件宁波市地域的二审案子,被告方就是说另外向大夫及律师朋友资询,在一审中自行解决起诉事项。一审官司后,授权委托人们律师在所属律师事务代理商二审事项,二审依然。小结二审官司缘故:将将死病人接回家了中,未行验尸:未打印完整病历;盲目跟风提起诉讼;评定阐述见解较为散乱、构思不正确;一审中未申请办理重新鉴定。11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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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患方自行解决医疗纠纷,提议根据卫生部门开展医疗事故鉴定,原因以下:第一,患方最少有2次评定机遇,如第一次地市级评定汇报对患方不好,要是在接到地市级医疗事故纠纷技术检查鉴定汇报后15日内向型卫生部门申请办理授权委托省部级医疗事故纠纷技术检查鉴定就可以;第二,患方申请办理省部级评定后,能够有充足的時间找寻医疗纠纷知名律师;第三,根据第一次评定,患方针对案子客观事实拥有更为刻骨铭心的了解,有利于鉴别律师的专业技能;第四,为律师干预后的工作中留有了技术性实际操作的室内空间,就算不组成医疗事故纠纷,依然有提到是民事诉讼的机遇。11V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