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王艳

发布时间:2020-07-16 17:59:56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王艳与被申请人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王艳、被申请人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毅,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

  申请人王艳与被申请人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王艳、被申请人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毅,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Q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王艳称案由:2017年7月6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正式录用,岗位为综合办经理,并开始工作,劳动合同于2017年7月21日才签订,但被申请人未发放申请人2017年7月6日至21日的工资。双方签订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7月2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的年薪为180000元,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续订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条款未变。2018年11月12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并于11月15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因双方就经济补偿未能达成一致,故申请人继续打卡上班,11月20日,被申请人关闭申请人的钉钉打卡考勤和门禁锁,强行终止申请人的工作。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属违法行为,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案由:1、2017年7月6日至2017年7月20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5957.4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0元;3、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7月31日工资差额3521.28元(已支付3500元);4、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20日工资10000元;5、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20日工资差额48000元;6、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15000元;7、安全员、资料员培训费用及差旅费用,合计2350元;8、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20日伙食补助费、电话补助费、交通补助费6720元。Q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案由:1、关于申请人要求支付2017年7月6日至2017年7月20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5957.4元的请求,该期间申请人在入职前与被申请人仅有信息往来沟通,其本质为被申请人招聘的接洽行为,申请人并未正式入职,且申请人在2017年7月18日才从江苏象普河江苏工程有限公司离职,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关于申请人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0元的请求,被申请人因业务发展需求,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多次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属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3、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7月31日工资3500元,不存在少支付的情形。4、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8年11月15日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当月工资5354元。5、申请人的工资均已按实支付,不存在少支付的情形,且申请人主张2018的48000元属绩效考核部分,因被申请人经营业不佳,有权不予发放。6、关于申请人主张的第六、七、八项请求,申请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未签订任何证书使用协议,培训每系个人行为与被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也无相关补助制度。Q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本委审理查明,2017年7月18日,申请人与江苏象普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7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签订期限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的劳动合同,申请人担任经理职务,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续订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上述两份劳动合同均约定申请人年薪为180000元,其中基本工资为10500元/月,其余作为绩效工资。2018年11月8日,被申请人以与申请人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多次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决定于2018年11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申请人于11月13日前完成工作交接手续;被申请人在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前未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2018年11月11日,申请人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申请人2018年11月15日之后未再安排申请人工作。2017年7月至12月,被申请人按10500元/月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年终绩效按4500元/月支付,其中2017年7月支付申请人工资3500元。2018年1月至11月,被申请人按10500元/月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其中2018年11月支付申请人工资5354元。2018年12月3日,申请人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Q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在审理中,申请人主张其于2017年7月6日起即至被申请人处工作,但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申请人主张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安全员、资料员培训费、差旅费、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20日伙食补助费、电话补助费、交通补助费,提供被申请人的薪酬、绩效与福利制度以证明其主张。该制度规定经被申请人批准参加的各类证书考试、培训的相关费用予以报销,二级建造师挂证费为3000元/年,经理通讯津贴为90元/月,工作午餐补贴为8元/人/餐,交通补贴为360元/人/年,但未能提供参加的考试培训系经被申请人批准的证据。被申请人未能提供与申请人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亦未能提供2018年与申请人签订的绩效考核目标。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建造师证件为人证合一,不属于挂靠性质。Q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劳动合同书、薪酬绩效与福利制度、工资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Q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就解除劳动合同事由的存在负举证责任,并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本案中,被申请人未能提供与申请人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且在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前未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45000元(15000元/月×1.5个月×2倍)。Q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年薪为180000元,其中基本工资为10500元/月,其余作为绩效工资,被申请人在未能提供2018年与申请人签订的绩效考核目标的情况下,未支付申请人2018年绩效工资,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予以纠正,应当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1月1日至11月15日绩效工资47250元(4500元/月×10.5个月)。Q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关于申请人主张2017年7月6日至2017年7月20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5957.4元、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7月31日工资差额3521.28元的请求。双方签订有自2017年7月21日起的劳动合同,因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2017年7月6日至2017年7月20日已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且被申请人已支付其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7月31日工资3500元,并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故本委对申请人的该两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Q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关于申请人主张2018年11月工资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5日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并不再安排申请人工作,支付申请人当月基本工资5354元,并不低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本委对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Q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关于申请人主张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安全员、资料员培训费、差旅费、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20日伙食补助费、电话补助费、交通补助费的请求。被申请人的薪酬、绩效与福利制度规定经被申请人批准参加的各类证书考试、培训的相关费用予以报销,二级建造师挂证费为3000元/年、经理通讯津贴为90元/月、工作午餐补贴为8元/人/餐、交通补贴为360元/人/年,故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15日伙食补助费、电话补助费、交通补助费3013元(8元/餐×20.83天×10.5个月+90元/月×10.5个月+360元/年÷12个月×10.5个月)。申请人未能提供参加的考试培训系经被申请人批准的证据,且其建造师证件不属于挂靠性质,故本委对申请人主张的二级建造师证书使用费、安全员、资料员培训费、差旅费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Q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调解不成,本委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八十七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Q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被申请人常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艳赔偿金45000元、2018年1月1日至11月15日绩效工资47250元、伙食补助费、电话补助费、交通补助费3013元,共计95263元。Q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驳回申请人王艳的其他仲裁请求。Q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Q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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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 裁 员 徐文德Q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Q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徐 悦Q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送达日期案由:QGr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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