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朱海青

发布时间:2020-07-17 17:59:56 发布者:南京劳动仲裁委 来源:

导读:申请人朱海青与被申请人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徐文德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朱海青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被申请人汉柏科技有限公司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朱海青与被申请人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徐文德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朱海青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被申请人汉柏科技有限公司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2J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朱海青称案由:被申请人因业务调整在2018年4月与申请人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但该协议书中只包含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且至今未支付。劳动关系解除后,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2018年3月1日至4月24日工资,也未为申请人 差旅费。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案由: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5637元、代通知金15000元;2、2018年3月1日至4月24日实发工资20562元;3、差旅费2000元。X2J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汉柏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未举证。X2J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本委缺席审理查明,2018年11月9日,申请人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委提供了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录取通知、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清单、浦东发展银行客户对账单等证据。其中,加盖被申请人印章的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2018年4月24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即日起解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代办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截止至2018年4月,在2018年5月20日支付申请人工资,并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60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15637元、代通知金15000元;录取通知载明申请人的社保及公积金缴存地为南京;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清单载明申请人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15000元/月;浦东发展银行客户对账单载明申请人的工资发放工资至2018年2月止。X2J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在审理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申请人未为其报销差旅费的证据。X2J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委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工资为15000元/月,提供的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清单载明申请人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15000元/月,故本委对申请人的该主张予以采信。申请人提供的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载明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4月24日起解除、提供的浦东发展银行客户对账单载明申请人的工资发放工资至2018年2月止,且被申请人未提供已支付申请人2018年3月1日到4月24日的工资,故本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3月1日到4月24日应发工资20562元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X2J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关于申请人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5637元、代通知金15000元的请求。双方于2018年4月24日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60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15637元、代通知金15000元,但被申请人未提供已支付上述款项的证据,故本委对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予以支持。X2J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报销差旅费2000元的请求。在审理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申请人未为其报销差旅费的证据,故本委对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X2J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本委缺席审理,本委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第五十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决如下案由:X2J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被申请人汉柏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朱海青经济补偿15637元、代通知金15000元、2018年3月1日至4月24日工资20562元,共计51199元;X2J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驳回申请人朱海青的其他仲裁请求。X2J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X2J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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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 裁 员 徐文德X2J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X2J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书 记 员 徐 悦X2J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送达日期案由:X2J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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