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异议

发布时间:2019-02-25 21:24:56 发布者:法关通 来源:法关通

导读:申请人对鉴定程序的异议,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1、撤销、变更或确认被申请人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关于费某某投诉某司法鉴定所的答复》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2、对违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进行查处;3、对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害作出赔偿决定。Dc8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的理由如下:Dc8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申请人对鉴定程序的异议。Dc8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1、关于鉴定时机的异议,被申请人认为在评定时机上鉴定机构适用的标准并无不当之处,申请人认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的规定,一侧多于3根肋骨骨折,另一侧少于3根肋骨骨折为四个月,伤者陈某某2016年8月25日交通事故后住院,至12月13日出具鉴定意见书,时间上尚不足4个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在评定时机上对治疗终结的界定为临床效果稳定,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临床效果稳定的判定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同医学专业人员可能有不同的看法,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对治疗终结时间的判定是具体的,更具实践性和操作性。Dc8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关于鉴定委托程序的异议,伤者陈某某是2016年12月26日到某市人民法院起诉的,而某市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2月7日委托鉴定,鉴定所于2016年12月13日出具鉴定意见书,伤者陈某某于起诉前就已拿到了由法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书,某市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尚未起诉、相关鉴定材料未经质证、未经被告确认的情况下以原告单方提供的鉴定材料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违反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委托鉴定,不应在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的范围,而本案的鉴定机构却违法受理并进行了鉴定。被申请人应当就委托程序是否违规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Dc8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3、关于胸部外伤史判定的异议。鉴定意见书未对伤者的胸部外伤史进行判定,鉴定意见书及其所依据的鉴定材料均未提及伤者的胸部外伤史,也未对伤者肋骨骨折的新旧性质进行判定,事故发生后近2个月出具的“关键CT报告”出现6肋陈旧骨折的表述,难以证实这些“陈旧骨折”是2016年8月25日的交通事故造成的,对伤者胸部外伤史、肋骨骨折新旧性质的判定既是司法鉴定的程序问题,也是司法鉴定的实体问题,应在投诉受理范围。Dc8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4、关于鉴定复核程序答复的异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鉴定意见书中并未见复核人员签字,更未见复核意见。Dc8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申请人对2016年10月19日CT报告有异议。在10月19日之前的4份胸部影响报告中均未诊断出伤者有4肋及以上骨折,仅此份报告突然诊断出有6肋骨折。10月19日的CT报告是伤者出院近2个月作出的,期间有可能受到二次伤害;该报告挂的是门诊号(ID号为90834348,而之前的4份胸部影响报告ID号均为90787096),挂门诊无需核实患者身份等信息,无法确定此CT报告是伤者本人的;鉴定意见书及所有的诊疗文书均未对伤者的胸部外伤史进行说明,也未对骨折的新旧性质进行判定,难以判定此伤情是8月25日交通事故造成的。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不予受理。鉴定所对如此“三性”存疑的鉴定材料,本不应受理,更不应作为鉴定依据材料使用,被申请人的答复没有依据。Dc8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三)申请人对鉴定意见书未引用3份DR的异议。鉴定所对某市人民医院出具的5份胸部影像报告(包括2份CT报告、3份DR报告)进行了选择性采用,对前4份胸部影像报告均未采用,唯独采用出院近2个月的、“三性”存疑的CT报告,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申请人认为鉴定所宁可拿无关的CT滥竽充数,也不采用对被鉴定人不利的胸部影像,正是由于鉴定所对鉴定材料的有意取舍,使得鉴定结论对申请人十分不利,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会直接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该投诉内容应在被申请人的投诉受理范围。Dc8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四)申请人对鉴定透明度的异议。在鉴定过程中,原告与鉴定所进行了单方接触,整个鉴定过程中,没有第三方见证,鉴定过程不透明,存在利益输送和暗箱操作的可能。申请人认为本案鉴定的委托方是某市人民法院,鉴定材料应由法院交给鉴定机构,而不应是当事人直接交给鉴定机构。申请人认为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列明在场人员,鉴定所不能以“调整”等为由,省略该部分内容,事实上也没有第三方在场。Dc8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五)申请人对“三期”认定的异议。申请人认为鉴定所在适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时未结合被鉴定人的临床表现、个体差异和恢复因素,在规定的期限内,对“三期”均简单地取了最大值。鉴定所在同类鉴定中适用不同标准,在本案中适用“三期”相对较长的鉴定标准。(六)申请人对鉴定意见书中多处表述有异议。鉴定意见书“二、检案摘要(二)病史摘要某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综合摘录如下:……反复CT检查示右3、4、5、6、7、8肋骨骨折伴骨痂形成……”申请人仔细查看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均未见如此表述。“三、检验过程3.阅片及影像资料 三维CT(某市人医号90787096、90834348,日期2016年8月26日、2016年10月19日)右3、4、5、6、7、8肋骨骨折骨痂形成伴双侧胸腔积液”申请人对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查看,发现编号为90787096、90834348的是2份CT报告,其中8月26日编号为90787096的CT报告是这样表述的“印象:右胸第4、5、6肋骨骨折,右胸第7、8肋骨骨折可能大”,并没有出现“右3、4、5、6、7、8肋骨骨折骨痂形成伴双侧胸腔积液”这样的表述,更没提到第3肋。Dc8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申请人在提出复议申请时,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1、投诉信;2、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入院记录、出院记录、CT检查报告单、DR检查报告单等;4、受理投诉通知书;5、关于费某某投诉某司法鉴定所的答复;6、某市人民法院调查笔录。Dc8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答复称:Dc8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关于鉴定时机问题。申请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并不抵触,反而更具有实践性和操作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是国家标准,在该起鉴定中,只能适用这一标准。Dc8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关于鉴定委托程序问题。申请人认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鉴定委托,不应在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的范围,而鉴定所却违法进行了受理并鉴定。申请人在2017年3月21日的投诉材料中只是反映“在起诉前原告就已拿到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是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鉴别和判断活动,包括诉前、诉中及诉后的执行阶段,该起由交通事故引起的鉴定适用的是诉前调解程序,因此司法鉴定所并没有违法受理鉴定。Dc8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三)关于鉴定复核程序的问题。申请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被申请人查阅了被投诉人某司法鉴定所有关案卷,并根据案卷查阅情况,向申请人答复了在该起鉴定中被投诉人完成了复核程序,在鉴定档案中,有复核意见并签名,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有授权签字人签名。因此,并不存在申请人认为的“以单一的授权签字人代表复核人员和复核意见”的情况。Dc8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四)关于对2016年10月19日CT报告异议的问题。申请人认为鉴定所对如此“三性”存疑的鉴定材料本不应受理,更不应作为鉴定依据材料使用。根据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积极与委托机关沟通,由某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科某科长联系被鉴定人陈某某,调取了包括2016年10月19日在内的相关医学影像资料。2017年5月5日被申请人约请某市某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主任医师杨某和司法鉴定人陆某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行了核实,对被鉴定人陈某某相关医学影像资料进行了阅片、复核,相关复核结果也已经在2017年5月17日的答复中明确告知了申请人。Dc8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五)关于对鉴定透明度异议的问题。申请人认为在法庭质证中,鉴定人承认过程中没有任何第三方见证,在场见证人员是鉴定所全体鉴定人;原告和法院均承认材料是原告送到鉴定机构的。委托机关在委托函中没有见证的要求,被鉴定人陈某某也没有提出第三方到场见证的请求,且本起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5条规定的到场见证的法定情形。关于申请人认为“鉴定材料应经由法院交给鉴定机构”的复议理由,在2017年3月21日的投诉材料中并没有明确此项的投诉请求,根据被申请人从某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科及承办法官核实的情况,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审查确认了鉴定程序,已经采信了鉴定意见,依法作出判决并寄送了判决书。申请人认为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列明在场人员,委托函中没有见证的要求,被鉴定人陈某某也没有提出第三方到场见证的请求,且本起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5条规定的到场见证的法定情形。某司法鉴定所并无不妥之处。Dc8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六)关于对“三期”认定异议的问题。申请人认为在同类鉴定中适用不同标准,在本案中适用“三期”相对较长的鉴定标准。在该起鉴定中,司法鉴定人适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是正确的,申请人认为的标准已经废止。Dc8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七)关于申请人认为的关于胸部外伤史的判定,鉴定意见书未引用3份DR异议,对“三期”简单取最大值以及多处表述罔顾事实,涉及专业技术争议,不属于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受理范围。Dc8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1、泰鉴投字[2017]第1号司法鉴定执业投诉登记表;2、来信来访登记表;3、投诉信;4、受理投诉告知书及邮寄凭证;5、调查通知书及邮寄凭证;6、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情况说明;7、调查笔录;8、答复书及邮寄凭证;9、某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函;10、申请鉴定相关材料;11、司法鉴定意见书复核签发单;12、司法鉴定意见书;13、协助调查通知书;14、调查笔录。Dc8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经查,2016年12月7日,某司法鉴定所接受某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委托鉴定事项为“关于陈某某交通事故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的鉴定”。2016年12月13日,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Dc8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2017年3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某司法鉴定所材料,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并作出《受理投诉通知书》。被申请人指派相关工作人员对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2017年3月30日向某司法鉴定所寄送了《调查通知书》,要求鉴定机构出具书面说明。被申请人调取查阅了相关鉴定文书档案材料,对鉴定人进行了询问。经调查,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接受某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依法对委托事项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符合法律规定。2017年5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费某某投诉某司法鉴定所的答复》送达了申请人。Dc8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以上事实有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申请人的投诉书、被申请人的投诉处理答复等证据材料证明。Dc8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本机关认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是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投诉人的投诉,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所进行的调查处理活动。本案中,申请人认为某司法鉴定所在鉴定过程中存在适用标准不当、评定时机不合法、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等问题,向被申请人投诉,要求对被投诉人进行处理。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投诉后,及时调查处理,作出《关于费某某投诉某司法鉴定所的答复》,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答复,并及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投诉处理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Dc8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某司法鉴定所接受某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托,对委托事项进行鉴定,依据相关标准,作出鉴定意见,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申请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职权范围。Dc8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综上,被申请人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关于费某某投诉某司法鉴定所的答复》程序合法,答复内容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Dc8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维持被申请人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关于费某某投诉某司法鉴定所的答复》。Dc8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Dc8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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