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问答

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正确姿势

发布时间:2020-11-14 14:15:24 发布者: 来源:

导读: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国际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最直接、最有效的行政保护方式,也是进出口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中不应该放弃的一环,随着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日益兴盛,如何有效开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国际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最直接、最有效的行政保护方式,也是进出口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中不应该放弃的一环,随着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日益兴盛,如何有效开展进出口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这是众多权利人热切关心的问题,我们认为,企业应当重视海关备案、信息沟通、时限把握、管辖范围等关键环节,切实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NM5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海关备案NM5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从法理而言,企业一旦获得了法律认可的知识产权,就应当获得国家的行政保护,包括进出口环节的海关保护。然而,保护知识产权的难点在于,该项权利往往深涉技术上之判断,如果缺乏明确的说明,行政机关往往难以主动判断侵权事实,为此,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机制上,设计了被动与主动两种保护模式,被动保护模式按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权利人无需事先备案,即可自行发起申请,而海关主动发起的保护模式,则需要权利人的事先备案,以明确权利的具体特点。我们认为,企业主动实施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能够有效促进边境保护,具体而言:NM5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一)海关备案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根据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没有权力主动中止其进出口,也无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NM5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海关备案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海关能否发现侵权货物,主要依赖于海关对有关货物的查验。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侵权嫌疑货物情况、有关图片和照片等情况,使海关有可能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主动予以中止放行。所以,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NM5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负担较轻。根据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在海关主动保护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同时,权利人还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总担保。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须提供与其要求扣留的货物等值的担保;NM5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四)可以对侵权人产生震慑作用。由于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并给予进出口企业行政处罚,尽早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对那些过去毫无顾忌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自觉地尊重有关知识产权。NM5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二、信息提供NM5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虽然主动保护模式下是由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启动的,但这并不意味知识产权权利人就无可作为或者不必作为了。要更加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积极配合和协助海关,向海关提供情报,提供自己对侵权货物流向、生产集散地、生产销售网络等的分析资料,以及提供假冒、侵权货物的特征、价格等最新信息,协助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NM5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此外,权利人企业与海关组织研讨座谈、开展行培训活动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这些活动,能够提高海关执法人员对知识产权的鉴别能力和保护意识,收到较好的效果。另外,部分权利人形成的维权组织,针对假货跨境流通趋势开展的专门调查,如通过各种数据分析,对假货流通的各种路线、相关出口口岸、主要输出地和主要侵权产品的种类等进行综合,所获取的信息对于海关执法也是很有帮助的。NM5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三、时限把握NM5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被动保护模式下,海关是不对被扣留的货物是否侵权进行调查的,而只是应权利人的申请扣留20个工作日,其实质是暂时性的强制扣留措施,等待人民法院的有关协助执行通知。如果海关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收到协助执行通知的,将予以协助,如果没有收到的,将放行被扣留的货物。在主动保护模式下,对于海关经调查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或者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裁定,海关在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有关货物将由法院予以保全;未收到通知书的,海关将放行货物。因此,权利人企业对上述时间节点的把握就非常重要,一旦超出规定的时限就可能导致维权活动功亏一篑。NM5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上述时限节点需要注意的,一是时限计算的起点是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而不是海关通知权利人扣留货物之日或通知权利人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权之日。二是在此期限结束前,海关应当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而不是在此期限内,人民法院作出要求海关协助执行的通知,或者作出财产保全等裁定,更不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应当是针对被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的。当然根据权利人诉讼程序的进展,可以是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诉前财产保全,也可以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NM5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四、管辖范围NM5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管辖范围的问题,超出进出口环节,则不属于海关的行政保护范围,海关应企业要求扣留涉嫌侵权货物只能在其监管过程中。比如,根据《海关法》对海关监管货物范围的规定,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因此,在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前,海关并无实质启动扣留程序的权力;而货物出境后,海关也不能实施扣留,实际上,运输货物的国际班轮或航班开航后,即使货物尚未出境,一般也不太可能再实施扣留。因此,企业申请海关扣留货物需要注意合理的时段。NM5南京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南京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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