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0-29 15:25:08 发布者:南京律师 来源:法关通
导读: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效力可以分为:单独无效证据和部分无效证据
单独无效证据
1、未成年人行政诉讼中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行政诉讼中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行政诉讼中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部分无效证据
1、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所获得的证据。
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4、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为的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
证据效力的大小
1、法定机关证据优先:
(1)国家机关的公文文书优于其它证书;
(2)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公证或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2、法庭证据优先:
(1)法庭主持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的勘验笔录;
(2)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3、原物件优先:
(1)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2)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4、无利害关系证据优先:
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等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5、内容一致优先: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