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0-29 15:04:51 发布者:南京律师 来源:法关通
导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范围
1.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主动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2.依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
3.认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侵犯其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4.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公开的;
5.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申请更正,行政机关不予更正的;
6.认为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违法收取费用的;
7.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起算时间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未公开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自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包含下列信息
1.申请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审查复议申请后作出以下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重新作出复议的几种情况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