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0-29 14:14:57 发布者:南京律师 来源:法关通
导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行为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以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行为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以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创制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且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对当事人相互之间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仅仅提供建议,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等手段,并根据客观证据作出的对交通事故基本情况、事发经过及当事人责任程度的一种书面认定,从诉讼的角度看,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属于证据的一种,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备可诉性。所以你不能就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